各区县教育局、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深化本市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做好普通高校招生改革试点工作,我委制定了《2017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春季考试招生试点方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2017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春季考试招生试点方案
一、指导思想
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上海市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沪府发〔2014〕57号)精神,2017年本市继续实施春季考试招生试点。该试点工作的原则是有利于鼓励高校特色发展;有利于推进基础教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贯彻“为了每一个学生的终身发展”的理念,增加学生选择的机会,适应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的需要;有利于进一步发挥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改革的深化及其效能;有利于进一步提升上海教育现代化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教育需要,探索建立以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形成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终身发展的育人制度体系。
二、试点院校、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2017年度共有23所试点院校参加春季考试招生,名单见附件1。招生专业须是学校的国家级特色专业或应用型本科试点专业,并须经市教委审核批准。招生计划将根据学校申报,由市教委统筹核准。
三、春季考试招生报名和志愿填报
(一)报名条件
报名参加2017年春季高考的考生需符合下列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身体健康;
3.本市户籍在沪报考对象:具有上海市常住户籍的高中阶段学校历届毕业生、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含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非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历届毕业生);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在沪报考:
(1)考生为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上海市居住证》持证人的同住子女,且在本市参加中考或父母一方连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3年,同时须为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的历届生或本市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
(2)考生为《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留学人员持证人的子女,且须为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的历届生或本市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
(3)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现属上海市常住户籍,考生本人持《上海市居住证》且须是2016年已列入本市高考报名库的历届毕业生或参加本市中考并具有本市普通高中完整学习经历的应届生;
(4)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是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认定的驻沪机构工作人员,且考生须是2016年列入本市高考报名库的历届毕业生或参加本市中考并具有本市普通高中完整学习经历的应届生;
(5)考生为在沪定居并持有本市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侨民,且须为高中阶段学校历届毕业生或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
(6)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是在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在站人员,且考生为高中阶段学校历届毕业生或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
(7)考生父母为上海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即国家和上海市的“千人计划”),且考生须为高中阶段学校历届毕业生或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
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相关部门锁定名单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在沪报考:
(1)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是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认定各地来沪投资企业工作人员,且考生须是2016年列入本市高考报名库的历届毕业生或参加本市中考并具有本市普通高中完整学习经历的应届生;
(2)考生为梅山、大屯、鲁矿三地上海后方基地单位职工子女,且须是参加本市中考后升入高中阶段学校的历届毕业生或参加本市中考后升入普通高中的应届毕业生。
6.按照相关规定,应届高三学生须取得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命科学、信息科技7门科目合格性考试的全部合格成绩,才能按要求报名参加春季高考。未能达到上述要求的应届高三学生可参加春季高考预报名和考试,若被春季高考试点院校预录取,还须在2017年4月的相应科目合格性考试中补齐合格成绩,才能最终被高校录取;如仍未能取得合格成绩,则取消春考预录取资格,对应的招生计划用于当年秋季招生,不在春招中继续补录。
7.《上海市居住证》持证人或其同住子女在春季考试期间即2017年1月7日至9日,持证人的《上海市居住证》必须在有效期内。
8.18至24周岁男性公民须查验兵役证(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除外)。
(二)下列人员不属于报考对象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在校生;
2.高中阶段学校的在校生(含应届三校毕业生,不含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
3.在高中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考生;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三)报名时间和地点
2017年春季考试招生报名采取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的方式。
网上报名和填报志愿时间:2016年11月22日10:00—24日16:00(网址:www.shmeea.com.cn或www.shmeea.edu.cn)
现场确认时间和地点:2016年11月28日-29日9:00-11:00,13:00-15:00。考生在网上报名后须带好相关材料办理信息确认手续,其中本市应届高中毕业生到学籍学校办理,本市户籍的高中阶段历届毕业生和同等学力考生前往户籍所在地(在职职工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办理信息确认手续,符合报名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高中阶段历届毕业生考生前往暂住地的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办理信息确认手续。
(四)志愿填报
考生于2016年11月22日-24日通过“上海招考热线”网站进行网上报名的同时填报志愿,每名考生可填报2个专业志愿,可以是同一所学校的2个专业,也可以是不同学校的各1个专业。
四、考试与录取办法
(一)考试科目及计分办法
2017年春季考试科目确定为“统一文化考试+院校自主测试”。统一文化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三门科目,其中,语文、数学每科目总分150分。外语科目考试分为笔试(含听力)和听说测试,笔试(含听力)分值为140分,听说测试分值为10分,总分150分。
外语科目的考试语种分设英、俄、日、法、德、西6种,由报考学生任选1种。统一文化考试成绩总分为450分。
根据本市高考改革相关规定,2017年起,外语科目考试一年举行两次,安排在1月的一次考试同时作为春季考试外语科目考试(另外一次安排在6月)。
院校自主测试内容由招生院校根据学校及专业特点自行确定,测试科目一般为面试或技能测试,面试或技能测试科目为1门,主要考查考生学科特长基础,注重考查学生的素质和能力。院校自主测试分值为150分。
(二)考试时间
2017年1月7日-9日举行全市统一文化考试,各科目考试时间为:
语文 1月7日 9:00-11:30
数学 1月7日13:30-15:30
外语(含听力)1月8日 9:00-11:00
外语听说测试 1月9日 8:00起
考试时长:语文150分钟,数学120分钟,外语笔试(含听力)120分钟、听说测试20分钟。统一文化考试均在标准化考场进行。
2017年3月4日-5日举行院校自主测试。
(三)考试成绩查询与资格线的公布时间及方式
2017年1月25日20:00,考生可登陆“上海招考热线”(www.shmeea.com.cn或www.shmeea.edu.cn)查询统一文化考试成绩。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于当日公布本科填报最低控制线。2月28日,各试点院校公布本校自主测试资格线、测试的时间、地点。
考生如对统一文化考试成绩有疑问可于2017年2月20日10:00-21日16:00在“上海招考热线”申请成绩复核,2月22日12:00起可再次登录该网站查看复核结果。
(四)录取
1.各招生院校应根据经备案的招生章程,按照统一考试成绩和院校自主测试成绩,并参考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择优录取。
2.考生统一考试成绩总分必须达到本市公布的本科最低控制线和高校公布的自主测试资格线,方可参加高校组织的院校自主测试。
3.各招生院校按经审核备案并已在本校网站公布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使用办法》进行录取参考。同时,应安排专人负责咨询工作。
4.各招生院校应明确春季考试招生工作责任人,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自主测试。测试规则随招生章程报市教委备案。发放自主测试通知的比例为:公办院校不超过公布计划数的2倍,民办院校不超过公布计划数的3倍。
5.招生高校须公示预录取考生和候补录取资格考生的名单,候补录取资格考生公示数的比例最大不超过各校公布计划数的50%,具体比例由各校自行确定。已公示的预录取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预录取的其中一所高校进行录取确认。最终被春考录取的考生,一律不得参加当年秋季高考。
7门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均合格的应届高三考生春考录取工作于2017年3月20日前完成。未全部合格应届高三考生须待4月下旬取得相关科目补考合格成绩后方可确认春考录取;没有取得补考合格成绩的考生,取消其春考预录取资格,满足秋考报名条件仍可参加2017年秋考。
6.录取考生凭招生院校录取通知书和统一印制的提档通知单,于2017年8月下旬,前往相关区县高招办或高中阶段学校等档案所在地提取或转递纸质档案,并按招生院校的规定递送。
7.符合报考资格的本市户籍外省市学籍应届高中毕业生,其7门科目的合格性考试成绩需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统一认定。考生在网上报名信息现场确认时,向报名所在区县考试招生机构提交由外省市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开具的学业水平各科目考试成绩单,经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核准认定后,相应科目成绩方可视为合格。若仍有未合格的科目,则需参加并通过2017年4月本市组织的相应科目合格性考试,其中信息科技科目合格性考试由各区县招办统一组织安排。
五、加分政策及分值
凡符合春季考试招生报名条件的烈士子女考生,经审核可在原始分上加20分,归侨青年及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青年考生,经审核可在原始分上加5分,但上述加分分值不累加。
六、收费标准
试点院校的收费标准按《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普通高校学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行〔2000〕120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教委财〔2005〕34号),《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高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教委财〔2012〕118号),《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15〕1号),《上海市物价局关于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等民办高校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沪价费〔2012〕005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兴伟学院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沪教委财〔2014〕53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松江大学园区公办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通知》(沪教委财〔2012〕118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2015年民办高等学历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沪教委民〔2015〕4号)等所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如被录取考生已缴纳2017年6月国家统一高考考试费用的,考生在报到注册后,由录取高校负责退费,具体办法由市教育考试院制定。
七、招生章程
(一)各试点院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校2017年春季招生章程。
(二)市属普通高等学校须于2016年11月4日前认真填写《2017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正副表)》(见附件2、附件3)上报市教委。市教委将于2016年11月12日前完成各试点院校春季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
(三)各试点院校春季招生章程经市教委核准备案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春季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教委将对高校招生章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四)各试点院校于2017年1月7日前向市教委报送高校自主测试方案。
八、监督与管理
各级监察部门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监〔2005〕4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36号)和《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办〔2013〕80号)精神,对2017年春季考试招生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并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行为。各招生院校在春季考试招生工作中,必须精心组织,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不断完善招生工作制度,确保春季考试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
九、其他要求
(一)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依据本文件制订相关实施办法。
(二)2017年高中应届毕业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由毕业学校负责;2016年毕业的高中生,以原毕业学校品德评语为主;2016年以前的毕业生,由考生所在街道、乡、镇或单位主管部门,对考生的政治思想品德作出组织鉴定。
(三)考生体检工作由招生院校组织。希望各院校认真做好2017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春季招生考试改革工作,合理确定招生计划,提高教学质量,加强内涵建设,不断推进高校考试招生工作。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6年11月 日
(编辑:余寒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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