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上午9时30分,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一审公开宣判中国书法家协会原副主席赵长青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四十万元。赵长青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及其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9年,被告人赵长青先后利用担任中国书法家协会分党组书记、驻会副主席、秘书长,中国书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获批中国书协会员、当选中国书协理事、协调工程项目合作等方面谋取利益,本人直接或通过他人收受12名相关人员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86.6524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长青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赵长青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长青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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