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不少消费者反映,一些电商平台卖家打着“清仓、尾货”的名义,不支持其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甚至还公开在页面上标注“介意者慎拍”。鉴于商家公开做出了这种声明,不少人虽然收到商品后才发现质量问题、尺寸问题,也大多自认倒霉。人们不禁要问,商家的行为是否合法呢?
中消协近日在官网刊文明确表示,商家的话术是霸王条款,法律不予支持。远程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是消费者法定权利,经营者不能以“清仓、尾货、特殊商品”等名义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范围,限制消费者行使权利。对于清仓商品,首先要看商品是否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4类特定商品;其次要看商品是否为“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如果这两种情形都不符合,那么消费者依法享有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权利。
此前,上海市奉贤区庄行市场监管局曾处理过相关案件。有消费者投诉说,在某公司淘宝店铺购买商品后想要退货,商家却以该商品是清仓商品为由,拒绝退货。该淘宝店铺的某商品销售页面中,用显著方式标注有“清仓商品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换货,介意慎拍”及“特价商品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介意慎拍!”字样。经查,该店铺涉嫌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罚款1万元。
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消费在人们的消费中占比越来越大,我国已经连续多年成为全球最大的网络零售市场。与此同时,网络消费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不少消费者对于合理退货的呼声越来越高。自2014年3月15日起正式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列入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内容,其中明确规定,除特殊商品外,消费者自收到商品起7日内可以发起无理由退货。这一措施的推出,保障了消费者的退货权和反悔权,让消费者鼓掌叫好。
不过,一些商家的套路却让人防不胜防。针对该法规中的“四类特定商品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这一条文,有商家以“商品属于清仓尾货、已在商品页面中做出声明告知消费者”为理由,限制消费者退货的权利。对此,2017年1月,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其中第七条进一步细化了三种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情形。
今年3月,最高法又发布司法解释,针对“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作了更细致具体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商家所谓的“本店对以上条款保留最终解释权”“本商品不支持退货”等声明,是霸王条款,属于格式条款的一种,这种条款一般由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经常会赋予自己更多的权利,而让消费者承担更多的义务。但这种条款不获法律支持,符合退货条件的,必须无理由退货。
在律师岳雪飞看来,市场交易,公平是底线、诚信是红线。从工商总局到最高法再到中消协,一系列对于“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具体细化,都凸显了对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而商家所谓“清仓尾货不支持退货”“介意者慎拍”的声明,在排除或限制消费者的退货权的同时,减轻了其自身作为经营者的责任,对消费者来说,这种声明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因而也是无效的。中消协此次发布的提示对商家也是一个提醒,在出售商品前务必要确认,相关商品是否属于相关法规中不支持7天退货的范畴,否则就将不可避免地陷入和消费者的纠纷。
岳雪飞同时表示,一些商家之所以对法规视而不见,是因为存在着“拿我没办法”的心态。中消协发布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消费者认知及线索征集调查报告》显示,87.88%的消费者遇到过不公平格式条款,遇到不公平格式条款后,超7成消费者仍会选择继续交易,主要原因就在于商家比较强势,而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且维权成本高、难度大。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畅通监督途径、加大监管力度,对使用不公平格式条款的商家,要进行严肃查处,才能有效净化网购环境、促进公平交易。
(看看新闻Knews记者:金梅 陈昱卉 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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