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今天继续聊一聊新修订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伴随着网络科技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消费,特别是网络直播带货大火之后,这种边看直播、边下单的模式也已成为很多人的网购新方式。但是,在各大平台纷纷加码网络直播的同时,其中的一些乱象也不容忽视。比如“网络直播带货”中的过分夸大、虚假宣传、产品品质参差不齐等也经常被消费者诟病。那么,在这一次新修订的上海消保条例中,对于网络直播平台的义务和责任也做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条例明确对网络直播消费进行了规定,在网络直播消费方面,按照条例的规定,首先是网络直播营销平台负有如下义务,一他对于直播间的运营者和直播的营销人员负有身份信息的认证义务。第二个,如果在直播过程中出现了二维码、互联网链接等跳转服务。那么网络直播营销平台还负有两个义务,一要负责维护消费者信息安全管理的义务。第二个在消费者需要维权的时候,平台还负有协助维权的义务,包括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数据等等。也就是说,今后消费者在直播中遇到权益受损的情况,平台再也没办法甩锅了。
还有一点,在直播运营的过程中,应该说直播运营的行为都会构成广告行为。所以新修订的消保条例同时规定,直播间的运营者要承担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的相应义务。比如说友情出镜的明星等等,需要承担广告代言人的义务。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刘晨 实习编辑:张徐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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