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针对消费者权益领域新情况、新问题,此次修订有了许多创设性的规定。今天我们就和大家聊一聊第一个亮点,在这一次的上海市消费者保护条例的修订中,首次明确了要依法规范职业打假行为。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那么,什么叫非为生活消费需要呢?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金可可告诉记者,所谓的非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比方说生产商把商品卖给销售商,销售商把商品卖给批发商,批发商把商品卖给零售商,都不属于消费者。同样的,职业打假人,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它并不是为了消费,而是为了牟利。所以本条例明确规定,它也不属于消费者,不应该享有消费者的保护,更不应该享有专门针对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的保护。除此之外,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还明确规定要建立投诉举报异常名录,依法规范牟利性职业索赔。
现实生活中,很多职业打假人都是“以打假为名、行牟利之实”,此次《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修订,就首次对职业打假人明确说不,今后职业打假人将很难再以消费者的身份自居了,也就无法获得专门针对消费者设立的那些高额惩罚性赔偿金,应该说这样的规定,对于社会风气的净化,对于营商环境的优化都是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对于将来上位法的进一步修订也起到了很好的参考作用。
(看看新闻Knews记者:赵祎韫 实习编辑:周雨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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