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海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南莫中队 对发生在3月份的一起夜间交通事故做出责任认定,司机因驾驶证超出有效期且疏于观察,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两名行人因没有靠边行走,也需要承担事故责任。
路面视频显示,今年3月24号晚9点钟左右,邓某某、刘某某等四人,并排行走在南莫镇柴垛村十三组地段的乡村道路上,边走边聊,浑然不觉身后危险已经逼近。
肇事司机老夏:“等我发现有人的时候,已经到了(人)后面。”
司机老夏在附近的工厂上班。当天,他加班到晚上9点左右,稍感疲惫急于回家,事发路段又没有路灯,等他发现路面有人时已经晚了。事故造成刘某某左额骨骨折、颅底骨折,邓某某锁骨骨折、脑干损伤。经现场勘察、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夏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邓某某、刘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的规定。
海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南莫中队指导员 陈远:“提醒一下我们广大群众,夏天到了,很多群众喜欢吃了晚饭后散步。所以说要提醒大家,在散步时 一个尽量不要到车流量比较大,灯光照明条件不好的路上去散步;第二个在散步时也要注意自己的安全,要注意靠边行走。”
(素材来源:南通新闻 实习编辑:高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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