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南通市万象牧业有限公司 给饲养的210头母猪使用宫炎丸,该兽药的厂家为河南大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使用该兽药后,导致100多头母猪不再受孕,后经专业部门检测,母猪不孕与使用兽药有因果关系。于是,南通市万象牧业有限公司状告河南大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今天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判决。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琰宣读判决书:“河南大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应之后15日之内,赔偿南通市万象牧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万9272.08元。”
2016年10月,南通市万象牧业有限公司在电话销售人员的推销下购买了河南大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宫炎丸。2017年,共有210头母猪使用了这款兽药,此后,其中100多头母猪丧失了繁殖能力。2018年,屠宰了部分母猪,发现母猪的子宫颈闭塞。
经专业部门检测,南通市万象牧业有限公司饲养的104头种猪 存在子宫病变不能正常受孕,与使用了河南大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宫炎丸有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财产损失的,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经过评估,104种猪的自身价值为34万元,不能产猪仔造成的间接损失为24万元,同时南通市万象牧业有限公司 为查明种猪子宫病变不能正常受孕的原因,支付检测费和公证费两万多元,合计造成损失60万9272.08元。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琰表示:“ 因为兽药是比较特殊的商品,虽然不直接作用于人体,但与人类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有密切的关系,这样判决是有助于兽药生产企业规范经营,保护广大养殖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合法、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编辑:殷滋 素材来源:南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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