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稳定也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族繁荣的基石。近年来,一些恶性家暴案(事)件的发生,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开始实施,其核心内容是人身安全保护令,旨在为家庭暴力受害人建起一道法律“隔离墙”,有效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到“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进一步凸显了家庭对于国家、民族、社会的基石作用。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市委、最高院、区委、市高院相关工作部署,今天(10月25日)下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长宁法院)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涉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审判白皮书(2016-2022)》,从案件特点、经验做法、实践症结、完善建议四个方面,通报该院从2016年至今审理涉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具体情况。会上还发布了四个涉人身安全保护令典型案例,以及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指南。
白皮书显示,从2016年3月《反家庭暴力法》施行后,上海长宁法院总计受理19件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配偶间、父母子女间涉诉情况较多,所有申请人均申请按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实施相关禁止家庭暴力的措施,2022年最新受理的1起案件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不得出现在申请人居住地、工作地200米范围内,系该院首次适用《反家庭暴力法》该条第四项有关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其他措施这一兜底条款的最新探索。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案件中违反保护令的情况为零,主要有五方面的经验:一是内部重视,立审无缝衔接、协同推进;二是大胆适用,证明标准上采用“较大可能性标准”;三是全力维护,突出未成年人优先保护、特殊保护;四是灵活运用,审理方式注重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统一;五是主动作为,依职权进行取证。
基于多年司法实践经验,白皮书细致分析了该类案件中普遍存在的实践症结,例如:家暴事实的发现机制难以与依法、及时、有效保护受害人原则相匹配,家暴的证据固定机制难以与完整的证据锁链相匹配,被申请人不必然到庭难以与民诉法直接言词、正当程序原则难匹配,保护令制度执行机制设置难以与司法实践相匹配等;同时,就下一步工作提出完善建议:
1. 审前工作阶段:一是尽快细化家庭暴力强制报告义务;二是提高相关机构对家暴证据收集固定的意识。
2. 立、审工作阶段:一是有效落实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主体扩大的法律规定;二是切实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非以被申请人到庭为必要条件;三是坚决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较大可能性证明标准;四是旗帜鲜明“对方有错在先”并非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的免责条件。
3. 执行工作阶段:一是加大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的惩治力度,更有针对性地加大刑事打击力度;二是迁出行为的实施需要民政完善有效庇护制度,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尽快明确法院及民政机关协调工作机制,实施强制庇护制度,加强庇护场所建设;三是不作为义务的执行需发挥相关部门协同配合作用。
会上还发布了4起涉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典型案例,集中体现了保护弱势群体、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核心理念,对未成年人优先保护和特护保护的基本原则,以及男女平等保护的法治原则。其中,一起涉新型保护方式案件,在离婚诉讼中,丈夫认为妻子系过错方并对妻子及其近亲属实施威胁、恐吓等行为,妻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获得支持——除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还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申请人的近亲属或出现在距离申请人住处、工作单位200米范围内;一起涉外案件,两位外籍未成年人的母亲因生活琐事对其施以暴力,后两人与父亲一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获得法院支持,体现了法院对国(境)外人员权益予以同等保护;一起涉未成年人案件,一父亲在监督13岁儿子学习和练琴时两人发生争执,进而实施殴打行为,儿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获得支持;一起涉老案件,申请人系年老体弱男子,其妻因生活琐事长期进行殴打、辱骂,且导致其住院接受手术治疗,出院后丈夫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最终获得支持。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具备哪些条件?需准备哪些材料?申请书怎么写?针对这些常见问题,上海长宁法院还特地编写制作了一份普法小册子——《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指南》,通过司法为民的具体行动、便民利民的重要举措、倾斜保护的创新做法,以17个问答的形式为家暴受害者捍卫自身权益提供具体指引和路径。
家暴不是“家务事”
人身安全保护令绝不是一纸空文
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性系统工程
让我们共同努力
织紧织密反家庭暴力防控网!
(看看新闻Knews记者:王雪 赵祎韫 编辑:老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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