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定期去健身房已经成了很多人的生活方式,选择从事拳击等具有一定风险的运动项目的健身爱好者也不在少数。日前,一位拳击业余爱好者,就在健身房与他人对抗训练后,颅内出血,被鉴定为十级残疾。但是,根据《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他并不能当然地要求对练者承担侵权责任,闵行法院昨天对此案作出宣判。
为了学习拳击,李某去年4月与上海闵行区某健身房签订协议,购买私教课程,每季度费用2000元。
去年5月,健身房安排另一名拳击练习者陆某 与其进行对抗练习。训练中,双方穿戴整套拳击护具,教练在旁指导,李某有数次被打到头部,但对手并无明显违规行为。
据在场指导的教练说,训练完,他还与李某一起聊天,也是有说有笑的,在10分钟左右,李某无异常地离开了拳馆。
但李某当晚就出现了头晕、呕吐,入睡后,甚至昏迷不醒。李某说,自己的情况持续加剧的,刚开始是眼睛疼,后来是眩晕呕吐,之后是昏迷。次日早晨,家人将其送医抢救。经鉴定,李某因意外致右侧额颞顶枕部、纵裂、小脑幕硬膜下血肿等伤情,开颅手术后,评定为十级残疾。
接受治疗后,原告遂将对练的陆某和健身房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数十万元。
庭审中,被告方引用《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认为拳击是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原告自愿参加,不能请求没有过错的其他参与者承担侵权责任。而原告一方则称,虽然知道这项运动有一定风险,但对风险有多大,已经是否会危机生命,是不清楚的。
闵行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适用自甘风险条款,对练的陆某不承担侵权责任。闵行法院田震法官表示,双方都是成年人,应该知道拳击运动有一定风险,并自愿参加,陆某作为其他参与者,并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法院没有认定其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法院认为,从对练情况来看,健身房作为组织者,已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但由于其经营的是具有较高风险的拳击训练,因此较一般体育运动项目经营者 负有更高的安保义务,而其训练计划安排、教练执教资质,都与拳击的高风险不匹配。比如,所有教练均无执业资质;在原告上课仅10次不到的情况下,就根据他自己的要求,安排对打训练。因此判决,健身房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13万余元。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张帼霞 冯家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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