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长生问题疫苗事件不断发酵,随着细节曝光,舆论谴责无良企业违法成本太低,而受害的接种者和接种家庭则更关心,该如何向无良企业索赔,是否可以巨额索赔,对此律师表示,并不乐观!
日前,因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记录造假而被国家药监局抓"现行"的长生生物公司,随后曝出,去年就有25万余支“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检验不符合规定,7月20日遭到吉林省药监局行政处罚:被没收库存的剩余“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186支、罚没款总计344.29万元。
而长春长生作为一家市值200多亿的上市公司,媒体揭露其一年的净利润高达5.87亿元。“长生问题疫苗事件”持续发酵,而这区区300多万的罚款立刻引发舆论不满,被抨击为“实在太轻”、“违法成本太低”。
现在,中国国家最高领导人已经就疫苗事件发出重要指示“一查到底,严肃问责,依法从严处理”。目前,药监局、证监会、公安机关已经先后对长生生物进行立案,多部门展开联合行动。
尽管现在对长春长生公司还处于侦查阶段,对其罪行尚无定论。不过律师刘春泉认为,根据目前媒体披露的信息,还是有很大概率定下两大罪行:其一是生产销售假药罪,其二是商业贿赂罪或行贿罪。
而对于处在焦虑中的受害人或受害家庭而言,可能更关心的是如何对长生生物进行起诉和索赔。
不过,澎湃新闻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长春长生公司2005年曾涉入一起狂犬疫苗致患者残疾民事诉讼案,整个诉讼过程超过十年,患者几近失明,但长春长生公司以"不能排除润光公司卫生所从其他销售者处购买的产品或假冒伪劣产品"为由,否认涉案狂犬疫苗为该公司生产,最终长春长生被判无责。
在律师刘春泉看来,在中国提起诉讼拿到巨额赔偿可能性的确很低,这和中国民事损害赔偿中的填平原则有关。
所谓“填平原则”是我国民事赔偿的基本原则之一。简言之就是要求权利人损害多少,侵权人赔偿多少。使用填平原则必须遵循两个原则:一是损失的数额在填补之前是确定的;二是通过填补至填平,使权利人在经济上的损失消失。在现实司法实践中,是为了规避案件当事人恶意通过诉讼进行盈利性活动,对赔偿仅限于依据填平原则进行处理。
相较之下,在西方国家,比如,1986年,美国国会就通过了《国家儿童疫苗伤害法案》,法律规定每剂疫苗征收75美分的税收,用这笔钱来设立专项疫苗赔偿基金。而美国国家疫苗伤害赔偿项目(NVICP)基于"无过错"原则,即,就算不能证明伤害是和接种疫苗有关,也有可能获得赔偿。据统计,自1988年至今,美国疫苗法庭收到1.6万起申请,其中1.4万已作出裁决,有4500起获得赔偿,总赔偿金额高达33亿美元。而其中约有80%的赔偿被医学专家认为"不能确定伤害和疫苗有直接关系"。
公众号冰川思享库创始人陈季冰认为,国家对问题疫苗受害家庭的保障,还是要通过真正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让市场自然拉黑和淘汰一批有问题企业,这个过程应该做到非常透明。而曾经因曝光“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成名的前调查记者简光州则表示,信息不对称是阻碍消费者索赔成功的原因,这时候专业机构应该提供更多支持,另外应该对问题药企建立起黑名单制度。
(看看新闻Knews记者:黄艳琳 实习编辑:朱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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