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新修订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施行,上海公安交警部门不断运用新技术、新手段提升执法效能。从3月起,上海公安交警部门在浦东新区峨山路南泉路路口试点拓展电子警察功能,对“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车辆、行人先行的”违法行为进行抓拍。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转弯不让直行”违法行为的执法范围,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在原先峨山路南泉路路口试点的基础上,新增10处抓拍此类违法行为的点位,目前共有11处。
截止目前,用于抓拍“转弯的机动车未让车辆、行人先行的”违法行为的11套电子警察累计抓拍该类违法行为1110起。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实施“转弯的机动车未让车辆、行人先行的”违法行为被记3分,处罚款200元。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师玉诚 编辑:陈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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