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辞职
二十一世纪最重要的是什么?”
“人才!”
电影《天下无贼》葛优的这句台词道出了企业竞争的核心——人才。
人才是企业最宝贵的资源,人力资源也已经成为行业的“第一资源”。要想留住人才,用好人才,培训,必不可少,对于员工中的优秀者,海外培训也是应有之义。
一年前工程师孙某应聘某日资公司,被HR一眼相中,觉得人才难得,刚入职就派他赴日本海外培训两个月,而且这次培训包吃住的带薪水。
小编只能羡慕、嫉妒了。
大家可能有点奇怪,现在不是流行“羡慕、嫉妒、恨”,小编为什么不提“恨”这个字呢?
因为“恨”这个字被工程师孙先生给用了。他“恨”这次赴日培训!
在孙先生看来,赴日不是培训而是去打零工,因为他在日方企业里,每日干的工作就是把高精尖设备用清酒清洗后,装箱发回国内,这根本就是卖苦力不是培训。
企业方对孙先生的观点当然是不满意的,他们认为自己的合作企业是业内翘楚,培训期间对方拿出的都是行业顶尖的机密级设备。
要不是他们和对方有合作关系,孙先生根本接触不到相关技术和设备,而且公司还认为,他们的培训是有计划有内容的,岗前有书面培训然后有实际操作,孙先生其实应该感谢公司,因为他回国四个月后辞职去了新的单位,获得了更好的职业发展,孙先生所谓的“恨”,其实是对公司发起仲裁的不满。
培训---辞职---仲裁
孙先生赴日培训前和公司签署了培训协议,协议中规定,公司承担孙先生的一应开销并且发给工资,孙先生在培训结束后需要在企业服务两年,可是回国4个月,他就另谋高就。孙先生却认为自己是被公司逼走的,公司日常不把他放在应该在岗位上,他主动请缨,却被直属领导穿小鞋,上级领导视而不见。
他是和公司协商一致后离职的,当时他有发邮件,询问离职后公司是否追究他违反培训服务协议的事情,公司默许后才辞职的。
可是公司认为,孙先生要走,他们拦不住,但是违反培训服务协议的情况。鉴于双方经济纠纷成因复杂,准备延后处理,孙先生离职后杳无音信,他们在其离职后将满一年之际,发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孙先生没有想到,在离职一年后,公司在法定时效内的最后一个月发起了索赔仲裁,这让身处异地的他猝不及防,无奈他只能寻求工会法律援助,由援助律师出庭应诉。
仲裁庭开庭当天,围绕着赴日培训的性质内容和支出,公司方和孙先生一方辩论不休,综合各种证据,仲裁庭认为公司方的培训符合《劳动法》的要求,对其各项支出也表示认可。最终经过仲裁员的调解,被申请人孙先生承诺在三日内支付公司一万五千元的赔偿款,公司方也表示不再就培训相关费用做进一步的追偿。
案件和解结案 详情请关注今晚21:00新闻综合频道播出的《庭审纪实》
(看看新闻Knews记者:钱浩明 李翔 编辑:傅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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