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多地消费者反映“家乐福”购物卡消费受限,不能结算,部分货架出现空置现象。“家乐福”到底怎么了?受限消费是否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来请教专家:
谢雪凯 法学博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导
问题一,消费者买了家乐福预付费购物卡,但部分家乐福超市对持卡购物进行了结算限制,这是否侵害了消费者权益?
家乐福的购物卡,其实在法律上有一个术语,叫做单用途的商业预付卡。换句话说,其实是在消费者和家乐福之间缔结了一份的消费合同关系。新闻里讲的这个消费受限,其实概括来讲是某类的商品或者某品类的商品,不能通过购物卡的方式去购买或者结算。那么这种情况算不算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这个还是要分情况来讨论的:
1、已明确告知消费范围
我们前面说消费者和家乐福之间既然是一种合同关系,那么就要看当时消费者在购买这个卡的时候,或者说家乐福在出售这个卡的时候,有没有明确地告知消费者这个购物卡是有使用的限制的?举个例子,比如说办卡的过程当中,家乐福就明确告知消费者说,“我这里的购物卡只能用于酒水以外的商品的购买”,这种限制是一种显著的方式提醒了消费者,比如说在这个告知书上是一种黑色加粗的字体进行了标明,同时应消费者的要求家乐福也做了明确的解释,就说这种卡这个酒类不能在我们这使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最终还是愿意购买这个卡的。那么在法律上,应当认定为消费者是接受这种限制,也能认定为,这是一种合同上的一种约定。
2、未明确告知消费范围
但反过来讲,如果家乐福当时在出售这个卡的过程当中,从未告知消费者在使用卡的过程当中有各种限制。当你办完了这个卡,在消费的过程当中发现你这个商品也不能买,那个商品也不能买,那么这种情况就有可能会认定成家乐福在消费合同履行过程当中的违约行为。
问题二,消费受限,消费者是否有权要求商家退卡?
家乐福的购物卡在本质上既然作为一种商业预付卡,那么消费者充值以后,如果不想使用了,当然有权利退卡。我看新闻里有提到某些地方的这个家乐福明确告知消费者说。“本卡一经售出,概不退卡。”那么这种单方的告知,本身就是违反《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属于明显的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一种格式条款,在法律上应属无效。因此,消费者一旦有退卡的想法,主动找到家乐福,家乐福应当有义务配合消费者去完成相应的退卡手续。
(看看新闻Knews记者:施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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