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印发《北京市幼儿园办园质量督导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称:《评估办法》),为幼儿园开展绩效管理、生均补贴、表彰奖励、干部考核等提供依据。
该办法适用于北京市面向3至6岁儿童提供保教服务的幼儿园(点),包括教育部门办园、其它部门办园、地方企业办园、事业单位办园、部队办园、集体办园、民办幼儿园和社区办园点。其中,幼儿园分园、分址、分部和附设在中小学的幼儿园(班)作为独立主体参加督导评估。
根据《评估办法》,评估主要涉及幼儿园人员条件、空间与设施、机构管理、保育教育、办园成效等方面。采取网上评估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结合幼儿园网上填报数据、家长满意度测评、日常监督监管等情况,开展实地核查,进行综合督导评估。
评估总分为1000分,评估结果设A、B、C、D四个等级。根据北京市普惠性幼儿园认定标准,办园质量督导评估中评价结果获得C类及以上的非营利性幼儿园可申报普惠园。
值得注意的是,幼儿园出现: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幼儿等行为的;重大安全事故的;严重儿童伤害事件的;其它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事件的视情节给予降级处理,直至降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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