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意见》明确,减刑、假释只适用于确有悔改罪犯。《意见》进一步细化了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工作要求。
最高法介绍,今年开展的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发现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中暴露出过于依赖刑罚执行机关报请的材料,不少案件审理流于形式,监督缺乏有效手段,导致有的案件关键事实未能查清,矛盾和疑点被放过,甚至一些虚假证据得以蒙混过关等问题,个别案件还引发了负面舆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为进一步转变司法理念,确保减刑、假释准确、公正适用,《意见》提出要坚持全面依法审查、主客观改造表现并重、严格审查证据材料以及区别对待四项基本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副庭长罗智勇介绍,减刑、假释不仅要审查罪犯的客观改造表现,更要注重审查判断罪犯主观上是否真心悔罪,是否真正认识到自身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通过综合考察罪犯原判罪行、主观恶性、服刑改造情况等因素,对不同的罪犯在减刑、假释时根据情况区别对待,以更好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具体来看,《意见》细化了严格审查实体条件的具体标准。比如,要注重审查罪犯是否有发明创造专业能力,对于罪犯明显不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及条件、不能说明技术革新或者发明创造原理及过程的,不认定罪犯具有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
对于立功审查判断,《意见》明确,要严格把握“较大贡献”或者“重大贡献”的认定条件。
“对于罪犯立功、重大立功的审查判断,除明确了应当注重审查的事项外,还强调认定构成立功、重大立功中的“较大贡献”“重大贡献”,是指对国家、社会具有积极影响,而非仅对个别人员、单位有贡献和帮助。”罗智勇介绍。
此外,《意见》还对审查报请假释的罪犯是否具有再犯罪危险、罪犯减刑后实际服刑刑期如何严格把握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罗智勇表示,近年来,减刑、假释案件办理存在相关机关职能作用发挥不充分、实质化审理效果不理想等问题,导致少数案件处理结果不够公正,其中一些案件甚至存在徇私舞弊、司法不廉等现象,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意见》的出台,是减刑、假释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对于进一步转变司法理念,确保案件审理公平公正,具有重大意义。
(看看新闻Knews记者:王一鸣 实习编辑:张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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