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罪犯李俊锋执行了死刑。
2020年12月22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俊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俊锋上诉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2020年4月14日23时许,李俊锋在山西省清徐县凤仪北街的“老地方”酒吧喝酒时,搭讪、调戏在该酒吧打工的被害人张某某(女,殁年20岁),要求加张某某的微信。遭到张某某拒绝后,李俊锋起身到酒吧外其停放的轿车上取得三棱刀一把,返回后在继续喝酒期间辱骂张某某,后突然拔出三棱刀向张某某的腹部捅刺一刀,致张某某下腔静脉破裂大失血当场死亡。李俊锋案发后逃离现场,次日凌晨被抓获归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李俊锋目无国法,在公共场所持三棱刀无端捅刺他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系在缓刑考验期内故意杀人,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实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和执行死刑命令后,依法对罪犯李俊锋宣判并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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