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召开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这是沪、苏、浙两省一市首次就示范区建设,同步做出法律性问题决定。今天下午,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解读相关《决定》。
不破行政隶属、打破行政边界 协同立法“与时俱进”
长三角一体化协同发展,难就难在,要在行政隶属不变的情况下,走出一条区域协调发展的路。《决定》的出台,就是对示范区的法治保障。《决定》明确,示范区理事会是示范区建设重要事项的决策平台;示范区执委会是示范区开发建设的管理机构。同时,通过法律授权的方式,保障示范区执委会依法行政、依法履职。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说,授权条款是决定的核心条款。“示范区执委会作为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其管辖范围跨行政区域。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实施上述行政许可需要法律、法规授权。”
为此,《决定》第五条明确,授权示范区执委会行使省级项目管理权限。示范区执委会负责先行启动区内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外的跨区域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联合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政府,行使先行启动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权。
对此,示范区执委会副主任张忠伟坦言,《决定》的出台,无疑会加快示范区建设的进度。执委会将用好法律赋予的权力,把生态一体化示区的“颜值”转换为“价值”。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副主任张忠伟说:“比如说前阶段公开征集设计方案的江南水乡客厅,目前就涉及到后续控详规划的审批和推进。这个《决定》赋予执委会权力的使用,会加快示范区建设的进度,会让各界更加感受到制度创新的显示度。”
“协”字上做文章、“同”字上下功夫
9月24、25日,浙江、上海、江苏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分别表决通过了《决定》。此次立法,是沪、苏、浙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为保障重大国家战略实施,首次就示范区建设同步做出法律性问题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赵建阳认为,《决定》的出台,是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发挥法治引领和推动改革作用的生动实践。“在立法形式上,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就同一问题共同做出法规决定,也是区域立法协同的一次探索创新。”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工委主任任亦秋说,《决定》的出台,开创了区域协同立法的新模式。“我们将以《决定》出台为契机,对《决定》规定的法制保障内容进行认真研究,提出具体措施予以落实到位。”
其实,在今年7月初,沪苏浙两省一市已联合出台22条《支持政策》,围绕改革赋权、财政金融支持、用地保障、新基建建设、公共服务共建共享、要素流动、管理和服务创新、组织保障8个方面,推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此次《决定》的出台,将进一步为一体化示范区的建设发展“保驾护航”。
《决定》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看看新闻Knews记者: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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