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通报,咸宁市通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妨害公务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陈某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全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1月24日,咸宁市通城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工作人员在依法对G353国道北港路口开展疫情检查过程中,湖南省临湘市43岁的男子陈某与其女朋友陈某某拒不配合检查,且用脚踢损执勤车辆。
当执勤民警现场依法制止时,陈某非但不听,反而变本加厉用脚踢伤一名执勤民警腹部、并用嘴咬伤一名辅警的右上肢。整个过程持续约半小时,之后陈某被增援的民警制服,强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2月3日,通城县公安局以陈岗涉嫌妨害公务罪提请通城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月4日,通城县检察院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2月5日,通城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月6日,通城县检察院以陈岗涉嫌妨害公务罪向通城县法院提起公诉。
通城县检察院及时加强与法院沟通,召开庭前会议,提高庭审效率。因被告人认罪,案件采用简易程序审理,仅用时30分钟即当庭作出宣判。
(素材来源:通城公安 编辑: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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