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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4日,长宁法院在其设于长宁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消费纠纷巡回法庭”审理此案,当场判决被告公司赔偿王女士衣物损失9500元。
该“消费纠纷巡回法庭”2014年3月就已由长宁法院在此设立,是上海市首个“消费纠纷巡回法庭”,其目的是为方便群众诉讼。法院会定期或不定期到巡回法庭受理并审判案件。这意味着消费者如在消保委调解不成,就可以直接通过巡回法庭递交诉状。本案原告王女士就是巡回法庭的受益者。
王女士2015年4月24日通过一个名为“泰笛”的手机APP下单,送洗14件衣服,洗衣费共计310元。
同年5月7日,被告将洗好的衣服送还。 不料,王女士发现,其中3件毛衣严重变形,无法继续正常穿着。随后,王女士和该网商共同将变形衣物送到专业机构检测,得出的检测结果是“缩水、变形系洗涤操作不当所致”。 王女士提出,这3件毛衣的价值高昂,总计21700元,该数额也在检测报告中有所反映。王女士认为,首先,因被告公司过错造成衣物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次,被告公司声称自己与福奈特、象王等知名品牌合作,但实际上并没有与这些品牌取得合作关系,构成了欺诈,因此还应承担洗涤费的三倍赔偿责任。故王女士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衣物损失21700万元、洗涤费的三倍赔偿930元,以及支付律师费3000元。 而被告公司对王女士提出的衣物价值不认可,称检测报告上的数额是王女士自行填写。
被告提出,自己在手机APP上已经作出说明,理赔政策是按照《全国洗染服务纠纷解决办法》规定,即衣物丢失或损坏只能按洗涤费的10-20倍予以赔偿,王女士在APP下单就意味着同意该条款。另外,被告不承认自身存在欺诈行为。 长宁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衣物损失的赔偿标准问题,虽然原被告是共同将衣物送往检测机构进行鉴定的,被告公司当时明知王女士申报的衣物价值为21700元,也未有证据表明其提出过异议,但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承认自己申报的是衣物购买时的价值。
法院认为,经过几年的穿着,衣物必然有所折旧,不应再按原价计算价值。但另一方面,被告公司辩称仅仅按洗涤费最高20倍标准予以赔偿,则是明显减少自身义务,加重消费者责任,故法院对此也不予以采纳。经过推敲,长宁法院最终酌定赔偿数额为9500元。 对于原告提出的被告公司存在欺诈,实际上与福奈特、象王等知名洗衣品牌均不存在合作关系的情况,由于其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长宁法院认为欺诈并不成立。关于律师费的问题,原被告双方的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而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看看新闻网记者:吴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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