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李吉平受贿一案一审公开开庭。李吉平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根据检察机关的起诉指控,李吉平的贪腐行为延续超过20年,并全部发生于在国家开发银行工作期间。2001年至2021年,他利用担任国家开发银行政策研究室主任,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国家开发银行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事局副局长,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审批、工程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730万余元。
李吉平1955年9月出生,即将年满70周岁,曾先后任职于建行和国开行。1983年从辽宁财经学院(现东北财经大学)毕业后,他进入中国建设银行,历任办公室副主任、研究处处长。1994年,李吉平进入国家开发银行,先后任办公厅副主任、党委办公室副主任、四川省分行行长、人事局副局长(正局级)、党委组织部副部长等职,2008年起任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2016年卸任。去年3月,卸任8年的李吉平被查。
去年8月,李吉平被开除党籍。中纪委通报指出,李吉平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搞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宴请;违反组织原则,大肆干预、插手金融机构职工录用、职务晋升工作,污染政治生态;廉洁底线失守,大肆收受礼金,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大搞钱色交易;将党和人民赋予的公权力异化为谋私的工具,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贷款融资、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编辑: | 沈佩岚 |
责编: | 朱永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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