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南阳一名27岁男子小侯,在卧推120公斤杠铃时意外被压死,目前一审法院判决健身房承担9成责任,要赔偿近80万。健身房老板赵先生说,事发时间为今年的7月3日,死者曾经是他们店的健身教练,和他是好朋友,所以同意他在店里免费健身,而当天是非营业时间,小侯有钥匙,自己进入健身房锻炼的,所使用的杠铃也是自己买的,放在店里供其专用。
那么,像这样的情况,对于朋友的死,健身房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
首先健身房作为经营场所,有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次,该健身房随意让人在非营业时间进出,随意让人留自己的设备在经营场所,随意让人独自锻炼,本身就是对安全保障义务不重视和安全管理不到位的体现,自然是要承担责任的。
而小侯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作为一个专业健身教练,应该比普通人更明白该项运动的风险性,所以对自身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不过赵先生认为,朋友在店内锻炼是不收费的,而且又是在非营业时间,他们的这种情况符合法律规定的“好意施惠”的原则,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那么,什么是“好意施惠行为”?最常见的案例是:免费让人搭便车,结果因为司机的过失导致车祸,使得搭车人受伤或者死亡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那么,你觉得赵先生的行为属于好意施惠吗?对于朋友的死应当承担多少责任呢?他的上诉能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吗?
我是陶淳,你身边的法律参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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