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芮是某大学体育系大三的学生。2022年6月下旬开始,他和几名同学陆续来到松江一家健身会所担任兼职游泳教练。
小芮说,他和另外几名同学每天在泳池担任救生员的工作,会有每月3000元的底薪。除此以外,作为游泳教练,还可以通过卖课和带课获得相应提成。
健身会所当时的王老板承诺,每月10号发放上一个月的底薪,每月25号发放上月提成。不过,到了八月中旬,一位白女士突然来到健身会所告诉他们,这里换老板了。
小曹也是当时在兼职的同学之一,他说这位新来的白老板答应他们工资照旧,然而到了8月25号,大家却发现本应发放的提成迟迟没有到账。
又过了一个月,同学们已经开学回到了学校,还是没能等来应有的报酬。
等了将近两个月,说好的酬劳竟然还是没有发放,这一下同学们着急了,准备集体向健身会所讨薪。这一次出面的是白老板的老公,他自称闵某某,是这家健身会所分管销售的经理,与其中的几位同学也曾有过一面之缘。在同学们的坚持下,闵某某写下了一份情况说明。
这份情况说明,明确了小芮他们与健身会所的劳务关系、薪资构成,以及五人的欠薪总额为58000元。如果逾期仍未支付,作为说明人的闵某某同意共同承担这笔债务的偿付责任。
就在同学们满心欢喜的认为,这下总该拿到工资的时候,白老板和闵某某竟然再次爽约了。五位同学感到讨薪无望,于是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健身会所和闵某某共同承担支付相应报酬的法律责任。不过,这场诉讼刚一开始就遇到了麻烦,在递交诉状的阶段,原告代理人发现无法核实与闵某某相对应的身份信息,这个闵某某很有可能留下了一条错误的身份信息。
通过司法行政机关的帮助,原告最终找到了闵某某的真实信息,原来闵某某实际上应该是叫米某某。
终于,原告的诉状顺利递交了法院,不过在送达传票的环节,法官又发现了问题。原告提供的地址和电话均无法联系上健身会所法定代表人白女士和他的老公,两人都处于失联的状态。
通常遇到这种情况,法院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仍然可以缺席审理本案。不过,法庭经商议决定,先行开展一场前期实地调查。松江区人民法院泗泾法庭庭长张利表示,这个游泳池仍在正常的经营当中,在这个情况下法院认为,是不适宜公告送达的,而是采取实地调查走访的方式,并且当时正好处于暑期,属于游泳旺季,游泳馆的资金相对比较充沛,更容易实现现场调解。
法官现场调查后发现,虽然工商登记上白女士还是这家健身会所的法定代表人,但它的实际经营人已经再次转手了。经过法官释法说理,健身会所现任的实际经营者认同了法官的观点,表示先联系上家,让他们出来解决问题。如果两周内无法解决的,实际经营者也愿意承担相应的一个责任。
在现任实际经营人的联络之下,健身会所法定代表人白女士和她的老公米某某终于出庭应诉。
法庭上,健身会所法定代表人白女士表示,当时是原来的经营者王某某要把这家店转让,找到她,希望寻找下家,白女士同意了。原来,一直以来,白女士都是在从事公司转包的中间商业务。对于这些大学生的工资,白女士认为应该去找她的上家。因为她与王某某之间已经结清了所有款项。
而被告二,也就是白女士的老公米某某也承认情况说明上的闵某某正是他自己,但在签订情况说明时,他并没有仔细阅看内容。
法庭上,法官也对两名被告进行了相应的释法说理。主审法官崔宁表示,内部转让协议,不影响公司这一主体始终对外承担责任,不能因为股东间的纠纷阻止提供劳务者获取报酬。
最终,在法庭的调解下,原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约定两名被告在今年11月28日前支付五名原告劳务费共计50000元,未按期履行,则需向每名原告支付违约金1600元。
法官提醒,大学生兼职的过程中,第一要有证据意识,在签署兼职合同的时候,最好有书面的合同,签署之后能手里应当留一份,第二个,哪怕是没有签署书面的兼职合同,也希望大学生们能够在寻找工作的时候,寻找兼职机会的时候,在通过微信聊天记录,通过短信,通过语音这种方式,将双方的权利义务越细节约定越好。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刘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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