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如果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社会公益,而与他人发生轻微口角,却发生了对方猝死等出乎当事人预料的后果,行为人要对损害结果负责吗?奉贤法院日前就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两位邻居因停车事宜起了口角,一方竟然突发心脏病猝死,那么参与口角的另一方是否要赔偿呢?
年近70岁的荀阿婆是奉贤区西渡街道某村的居民,去年11月28日早晨8点左右,荀阿婆发现自己的邻居,村里的一位租客,把车停在了两栋房屋中间的弄堂口。该弄堂是居民的出行通道,另一端连着的小河,还是社区的消防取水点。因此荀阿婆要求邻居王某挪车,两人发生争吵。
之后,王某将车辆挪走。8点40分左右,荀阿婆路过王某家门口,双方又因之前的停车事宜发生口角,王某被路过的同乡劝回屋内。
几分钟后,王某身体突发不适倒地,同乡拨打120,后王某经抢救无效,于10点45分死亡。经鉴定,王某直接死亡原因为猝死,促进死亡原因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王某家属认为,荀阿婆与王某争吵直接导致王某心脏病发作猝死,应对王某的死亡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将荀阿婆起诉至奉贤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赡养费、抚养费等9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王某车辆停放的位置确实阻碍了弄堂通行,被告作为邻居劝阻,并无不当。即便双方为此发生口角,持续时间也很短,过程中未发生任何肢体冲突,被告的劝阻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
此外,虽然从时间上看,被告的劝阻行为与王某的死亡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也没有侵害王某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因此,被告不应对王某死亡承担侵权责任。
奉贤法院民事庭副庭长林庆强告诉记者,荀阿婆和死者王某平时交往不多,对王某有心脏病,荀阿婆没法预判。此外,双方只是口角,荀阿婆对王某死亡结果的产生,也很难有预见能力。对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官拿“蝴蝶效应”打了个比方,老太太和死者之间的争吵,就像“煽动翅膀的蝴蝶”,而王某的死亡就像发生了一场风暴。 可能它们有一点联系,但是从法律意义上,两者在因果关系链条上相距甚远,很难要求“这只蝴蝶”对“这场风暴”承担责任。
判决后,王某一方上诉,上海一中院认为,虽然鉴于王某本身的心脏病史,不排除口头争执可能成为心脏病发作的诱因条件,但考虑到王某不足四十岁,普通人难以预见与其发生口头争执可能导致其猝死的严重后果。而反观王某,明知自身有心脏病史,在日常生活中更尽量保持情绪稳定,但其因自身车辆停放问题与荀某争吵,导致病发,自身存在过错,因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张帼霞 冯家琳 编辑:老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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