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的母亲王某,2017年9月13日4时15分,在被上诉人上海某医院逝世后,遗体于当天5时30分送入医院太平间16号柜,并由上诉人方面确认并上锁。
次日上午,上诉人一方来接运遗体,打开16号柜时,发现该柜内已不是母亲王某的遗体,而是另外一具遗体。
王某女儿说:“尸体打开来一看,是别人的,我们就直接去找医院,我们说你们今天先通知一下殡仪馆,昨天和今天早上送来的遗体不要火化。”
后经核实,上海某医院在与上海某殡仪馆 在与另一位死者家属张某的交接过程中,将王某的遗体与张某父亲的遗体搞错,现王某遗体已被错当成张某父亲的遗体,进行了遗体告别仪式,并火化了。
被上诉人代理律师表示:“张某当时的解释是,老人化了妆,在辨认上面,就没有特别地仔细。殡仪馆,还有我们的人(医院)都在场,有一个核对的程序,可能是每个人的环节上都有一些失误吧。”
遗体灭失了,但由于告别仪式已定好日期,并向亲友发出通知,上诉人一家照旧举行了母亲的告别仪式,大家只能对着遗像告别,未能瞻仰遗容、护送火化。仪式后,还请亲友吃了“豆腐饭”。
王某女婿说:“追悼会去开的,不给人家吃饭可以吗,豆腐饭的钱大概一万多元。”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 上海某医院、上海某殡仪馆和张某的过错,造成其母亲的遗体灭失,对上诉人及其亲属造成精神损害,故要求三方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餐饮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0余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医院与殡仪馆各承担45%的赔偿责任,张某承担10%。市一中院二审后,上诉人以达成案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并被准许。
法官解读,《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死者家属的祭奠权 作为人格权益也受到了侵犯。
上海一中院民事审判庭审判长叶佳称:“死者亲属通过祭奠可以缓解因死者去世带来的精神痛苦,同时这样的行为也可能影响死者亲属的社会评价,所以祭奠权虽然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人格权的类型,但是它也是属于自然人应享有的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而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张帼霞 冯家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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