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初,被告人谢某某在经营被告单位上海万军克工贸有限公司(化名)过程中,以人民币5.125元/盒的价格购入一批一次性使用无纺布口罩,在其公司经营的网络店铺销售。
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被告人谢某某明知疫情期间口罩急需,仍于1月23日至1月29日期间抬高口罩价格,将正常售价7元/盒的上述口罩,从21元/盒陆续涨至198元/盒,累计销售1900余盒,违法所得16万余元。
3月12日,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万军克公司”、谢某某提起公诉。
本案庭审中,被告单位、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认为,涉案口罩系在疫情发生前进货,疫情发生后该公司的经营成本并未发生明显变化,但口罩的销售价格却在短短几天内抬高数十倍,属于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被告单位、被告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万军克公司”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高达16万余元,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谢某某作为公司主管人员,也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退出了违法所得,在行政立案之后进行了相关防疫物资的捐赠,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被告人谢某某哄抬口罩价格获利目的明显,且数额较大,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
被告单位“万军克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谢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追缴在案的违法所得10万余元;作案工具电脑主机予以没收。
(来源:松江检察 看看新闻Knews记者:李翔 编辑:小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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