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近年来,正当防卫的界限、防卫过当的认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热点。我们的新闻曾报道过一起,因家庭矛盾引发的相关案件。遭到“防卫”者将实施正当防卫的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2017年7月的一个傍晚,外甥李某因房子动迁事宜与舅妈产生矛盾,带着陈某等五人一起来到舅舅家。
李某先进入院内,与舅舅张某发生肢体冲突。之后,陈某等人也进入院子。舅妈王某在阻止李某殴打的过程中,被打伤,造成面部软组织挫伤、眼部钝挫伤、鼻骨骨折。王某于是抓起水斗里的塑料洒水壶,向外泼洒,壶内的脱漆剂造成陈某躯干、四肢灼伤,经鉴定,构成轻伤及十级伤残。
之后,王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拘留。2017年11月,浦东检察院认定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因此被释放。对此,陈某表示不满,并提起诉讼,要求王某作出赔偿。一审法院认定,王某防卫过当,对陈某损失承担35%的赔偿责任。王某表示不服,上诉至一中院。
对于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一同前来"撑场面"的陈某是否是不法侵害的实施人之一?
上海一中院立案庭庭长唐春雷解读,应做整体理解。本案实施不法行为的,是一个群体。在共同参与的实施方里,会分召集人、具体实施人、和其他参与人。但对于本案不法侵害的整个事件来讲,他们都是参与不法侵害的共同行为实施人。
那么,上诉人王某泼洒腐蚀性液体的防卫行为,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防卫限度?
法官表示,王某面临的侵害行为具有突然性、暴力性和现实紧迫性,用较缓和的手段 难以制止该侵害行为。结合双方的力量对比,以及防卫一方对洒水壶内液体认识的限制等情况,王某防卫行为适当。
唐春雷庭长说,王某是在侵害行为持续进行的过程中,并不是在不法侵害实施前或者结束后,实施防卫行为。此外,王某遭受了身体上的受伤,而其防为的结果,也造成了被上诉人身体的受伤,这两种权利在法律上都是人身权,在法律上属于统一位阶。并非防卫人以牺牲重大的利益来保全较小的利益。打个比方,假如被侵害的是财产权,但王某实施的是侵犯对方人身权利的防卫,那么在权益的比较上,就有明显的不平衡。
最终,市一中院认定上诉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根据《民法典》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陈某一审全部诉请。
法官提醒,正当防卫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行使时也有具体的法律要求。比如,侵害事实在先,防卫行为在后;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针对特定的侵害行为人,同时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此外,防卫的动机必须是阻止侵害,而不能借防卫之名,实施报复等等。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掌握使用法律武器的方法,在行使权利时,才会更有底气。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张帼霞 冯家琳 实习编辑:骆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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