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陈阿姨的父亲在尊者汇(上海)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购买至尊卡,《协议书》约定,该卡使用人为陈先生及其老伴,并指定女儿陈阿姨为其紧急联系人,"可以继承或转让或赠予","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时,本协议自动解除,各方互不追究责任"。而如果陈先生一方违约申请退款,承担的违约金为卡费总金额的35%,原来所享受的赠券及优惠也要从"乐养通卡"中扣除。
今年4月,陈先生去世后,女儿陈阿姨发现,卡内余额为14万7760元。而母亲2016年就已被医院诊断患有老年痴呆,该养老机构暂不具备护理功能,无法为她母亲这样的患者提供护理服务。于是,她向尊者汇(上海)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了退卡要求。对此,尊者汇方面认为,陈阿姨如果坚持退卡,要按违约处理。扣除违约金后,应退款项为82589元。
陈阿姨则认为,父亲去世应该属于不可抗拒因素,不属于违约范畴,最多只能接受将父亲已消费金额,还原为原价后扣除,如此计算下来,她获退的款项至少应有127060元。
随后,当事双方再次协商,这次尊者汇公司提出,陈阿姨不需要承担违约金了,但是要承担其员工的提成服务费等,折合后退给其款项10万余元。
陈阿姨 求助人:他们就换了个说辞,说员工的提成、服务费、工资,让我承担,就是35%各承担一半,就是要我承担17.5%。我现在卡里是(约)147800元,他们现在方案就是退给我十万多这个样子。
对于这个方案,陈阿姨无法接受。她表示,父亲购买至尊卡时,销售人员称将在青浦建成具有护理功能的养老院,但实际情况是,截至目前,该公司仍然无法提供护理服务,所以其母亲无法入住。养老院的性质目前只能全自理的人才可以入住,就是说半自理或者不能自理的老人,该养老院并没有条件接纳。
对于这一类纠纷,法律上究竟该如何认定责任?方正宇律师认为,像这样一种签约主体死亡的情况,首先可以确定并不属于法律上说的“不可抗力”,而是涉及到另外一个法律问题,那就是如果一方当事人死亡之后,原有签订的合同是否继续有效。对于有一些纯属财产性质的合同,比如常见的买卖某一个商品的合同,即便原有的签约主体已经死亡,我们一般仍然要求他的继承者继续履行合同中的相应义务。
但是还有一种类型的合同,它具有比较明显的人身依附性,那比如说一个服务合同,我可能是指定要求某人来提供服务,又或者指定要求为某人提供服务,那在这样的服务合同里边,如果出现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情况,有可能就导致合同效力自然终止。
所以在本次事件中,首先我们需要审核当初双方签订的这个合同是否具有这样一种明显的人身依附性,就是其中的很多条款内容是否只有原来签约的这位当事人个体才能享用,而无法发生转让或者继承,从这个合同的性质来判断接下来是否可能存在的一些违约责任的问题。
(编辑: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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