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在公交公司工作的邓某,却在乘公交车坐过站后,拎起手中的整箱牛奶砸向正在驾驶车辆的司机。其行为导致公交车与相邻车道的小轿车相撞,车上有乘客受伤。7月15日下午,该案在北京丰台法院公开宣判。邓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2018年10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邓某乘坐678路公交车行至万芳桥东站时,其自述因售票员报错站而错过下车,邓某要求司机停车,因车辆已出站司机拒绝其要求。
邓某拿着其携带的牛奶箱至前门处准备在下一站洋桥西站下车,公交车行至洋桥西站后两次停车,邓某均未下车,理由是司机没有在678路指定位置停靠,公交车司机武某反复询问其是否下车,邓某没有下车,双方均情绪激动。
司机将车门关闭并向左打方向驶离站台,在司机刚起步时邓某手持牛奶箱对公交车司机武某进行殴打。在牛奶箱被夺下后仍拉拽、殴打司机,导致司机武某紧急刹车,与冯某驾驶的小客车右侧发生剐蹭,两车损坏。车厢内姜某、田某、于某,公交司机武某、随车保安路某均受伤。
事故发生后随车保安路某报警,邓某准备下车离开时被司机武某拦住,邓某随即伸腿试图踢踹司机武某,被拦下,后司机将车门关闭等待警察。
经鉴定,678路公交车及小轿车两车损失共价值人民币8140元,被害人姜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邓某于当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洋桥派出所民警查获。
2019年3月1日,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邓某提起公诉:被告人邓某明知干扰公共交通正常驾驶行为可能危及公共安全,而对正常驾驶的公交车司机进行殴打揪扯,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名乘客轻微伤,其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2019年7月15日,丰台法院依法进行宣判。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参与见证。为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良好的公共交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当庭提出上诉。
法官提示:公交车作为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交通工具,乘坐人数众多,在公交车上殴打驾驶人员严重威胁着道路交通安全,极易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从本案中来看,被告人邓某乘坐的公交车上载客人数超过十人并有老人和小孩,公交车行驶的路线是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被告人邓某因坐过站司机未让其下车,到下一站后又认为司机未按指定位置停靠,持牛奶箱殴打司机。其明知殴打司机会影响正常驾驶行为,仅为发泄自己的情绪,罔顾车上其他乘客的安全以及公共交通安全,最终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作为成年人在公共场所要对自己的行为约束和克制,不能任意发泄自己的情绪,如果遇到纠纷选择合法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尤其在涉及到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时,要有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否则必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编辑: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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