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在7月的听证会后,赔偿办的法官多次与钱仁风及其代理人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协商过程中,双方对法律问题的理解逐渐统一,对赔偿金额逐步趋于一致,最终在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下,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即支付钱仁风被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人民币1223857.30元;支付钱仁风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0000元。
钱仁风,女,1984年生。2002年7月22日,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以钱仁风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3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钱仁风于2001年9月到巧家县新华镇朱某开办的“星蕊宝宝园”做工。做工期间,钱仁风认为朱某对她不好,遂生报复之恶念。2002年2月22日12时许,钱仁风将其从家中带来的灭鼠药投放在该幼儿园内的部分食品中,并将放有灭鼠药的食品拿给该园的部分幼儿食用,致使侯某中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谭某、何某某中毒后经抢救治愈。据此,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钱仁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5年9月29日,云南省高院开庭再审此案。同年12月21日,以原判认定钱仁风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改判钱仁风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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