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江苏沭阳县发生了一件令人惋惜的伤害案件:一名8岁女童在路边休息时被一颗突然飞来的钢珠击中,致左眼眼球破裂失明。而肇事者,是两名骑电动车路过的13岁左右的男孩,由于两名男孩未达刑责年龄,警方不予立案。这一案件引发了舆论广泛关注。
监控视频显示,事发地点位于两条乡间道路交会处附近,受害女童跑累了就蹲在地上休息,约30秒后,伴随着一声尖叫,有两名男孩骑电动车快速从远处驶入监控画面,坐在后座的一名男孩还曾回头朝后看去。受害女童的母亲司女士称,持弹弓打伤女儿眼睛的,就是那两名骑电动车的男孩。
事发后,受害女童的母亲司女士将女儿送往江苏省人民医院救治,通过手术,医生从女儿眼中取出一颗直径8毫米左右的钢珠。根据司女士提供的病历显示:女童左眼球破裂伤,左眼玻璃体切除硅油充填状态,左眼盲,并提示其目前左眼眼球萎缩,需再次手术可能。受害女童的母亲司女士表示,由于事发后两名男孩自行离开了,通过多方打听,她才找到骑电动车的两名男孩中的其中一人,但一开始那名男孩一直不承认。她报警后,那名男孩才到派出所坦白事实。
根据沭阳县公安局提供的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女童左眼部的损伤,初评构成轻伤二级。不过,警方告诉司女士,由于行为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司女士告诉记者,警方到现在都没有明确告知两个男孩的具体年龄,只知道他们今年小学刚毕业,而事发至今,两名肇事男孩的家长并未主动协商此事和道歉,治疗费已超4万,也都是自己垫付的。司女士说,警方跟她说,如果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申请。所以,目前已要求对女儿伤情重新进行鉴定,并考虑找律师对肇事者提起诉讼。
对于肇事者的具体年龄,我们期待公安机关更权威的信息通报,如果按照现在媒体报道的年龄在13岁左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我国刑法规定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是12岁。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从这一点来看,当地警方不予立案的决定,或许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不予立案并不代表这种行为社会危害没达到犯罪的程度,因此案件不应该就此结束。
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副秘书长田相夏就指出,这一事件虽然不能追究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但相关的矫正教育不能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因此,公安机关可以把这两个孩子送到专门的学校去进行专门的教育,比如批评训诫等一系列措施,要让孩子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违法,且不能再犯。
那么,案件发生之后,针对两名肇事者的专门矫治教育,有没有开展?还是在得知两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之后,就直接“放人结案”了?对于受害者及家属来说,应该要有个交代。
田相夏同时表示,在这一事件中,男童虽然免予刑事责任,但他的父母作为男童的监护人,要切实承担起监护责任,在这起事件中,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女孩治疗的费用以及其他经济补偿全部承担,还应带孩子上门道歉,起到训诫作用。对于一些家长长期对孩子监护缺失的,相关部门可对家长开展批评教育,帮助、监督他们对孩子承担起监护责任。而公安机关对于类似的案件也不能一推了之,要责令肇事未成年人的家长到场、承担相关民事责任,并积极引导双方协商解决问题。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时,应当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但是纵观近年来不少涉未成年人案件,不仅施害者是未成年人,受害者同样是未成年人,他们更应该得到特殊和优先的保护,这才是法律的应有之义。
(看看新闻Knews编辑 彭晓燕 陈昱卉 翟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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