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轻职工异地购房还贷负担,5月31日下午,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通知,从6月1日起,职工在江苏、浙江或安徽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符合规定购房情形的,可以提取上海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公积金贷款。需要符合的条件具体包括:所购住房位于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户籍所在地,或者位于本人、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者本人及配偶在上海无自有住房,并且在上海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的,主贷人及配偶可以提取上海的住房公积金还贷。
编辑: | 张之懿 |
责编: | 董亚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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