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发生在上海的打羽毛踩到流浪猫造成十级伤残,流浪猫的投喂者被判赔偿24万,这起案件的再审判决结果出来了。法院改判,投喂流浪猫的球馆教练小肖,不是流浪猫的饲养人,但是仍然要承担20%的赔偿责任。那么,法院这次改判的依据是什么?不是流浪猫的饲养人,为什么也要赔偿呢?
法院认为,小肖投喂流浪猫的地点在球馆厕所门口附近,而该位置处于开放式公共空间,肇事猫何时来去,去向何处具有不确定性,不受小肖控制。小肖无法对涉案猫的行动轨迹和活动范围进行管控,亦无法实现对涉案猫进行独占式支配。因此,虽然小肖对涉案猫给予关心和照顾,但因小肖未能对涉案猫进行独占性的支配和照顾,故二者之间不符合法律意义上的饲养关系。我给大家梳理一下,法院认为,是不是构成动物的饲养人,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对动物进行实际饲养等关心照料行为
2、对动物具有排他性的支配和控制。
球馆教练小肖,经常投喂这只流浪猫,而且还几次带这只猫去宠物店洗澡、看病,这已经满足了第一个条件:实际饲养、关心照料;但是小肖在饲养的过程中,都是在开放式的空间投喂,流浪猫仍然保持着想去哪里就去哪里,活动范围并不受小肖的控制,没有改变这只流浪猫的四处流浪的特性,这只猫并不属于小肖独有和控制,没有满足第二个条件,因此小肖不是饲养人。按照《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而小肖不是饲养人,为什么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法院认为,小肖在球馆的厕所附近投喂流浪猫的行为,“给球场的运动环境引入了危险源”。因为,小肖作为教练,比一般人更应知晓羽毛球场地对于安全性的要求,他的行为很大程度上影响涉案猫的活动范围,增加了涉案猫进入球馆的可能性。所以,小肖作为危险源的引入者亦具有过错,酌情承担20%的责任,也就是4万8千多元。
而球馆经营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80%责任。那么这起案件,给我们传递出一些什么信息呢?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今后在室外、小区里或者一些公共场所,投喂流浪猫的行为,一般情况下不再被认定是饲养人关系,但是如果经常投喂,发生了流浪猫损害他人行为的,那么,投喂人仍然要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你又怎么看?
我是陶淳,你身边的法律参谋!
编辑: | 陶淳 |
责编: | 朱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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