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有施工现场时,地面常会因施工需要临时放置电线等器材,这些占据小区道路的器材,如果没有设警示标志,便会存在不小的安全隐患。日前,上海一中院就审理了一起案件,摩托车驾驶员因碾压到路面电线,导致车翻人伤。
2020年的一天中午,王女士乘坐朋友张建的摩托车行驶在小区里,然而,还没骑出多远,摩托车就失控倒地,两人重重摔在地上。王女士这才注意到,路面上竟然放着一根长长的电线,摩托车正是碾压到电线才失控的。
王女士被送医救治,经鉴定,其左膝关节的后遗症被评定为十级残疾。经了解,王女士所在小区正在进行雨污水分流专项工程,这根电线正是市政公司为了照明拉出的。王女士与施工方、小区物业、街道办事处协商赔偿问题,但均未果,于是将上述三家单位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8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酌定施工方承担50%,物业承担20%的赔偿责任,街道办事处无明显过错不承担责任。王女士不服上诉。
上诉人代理律师在二审法庭上指出,正是因为施工方的疏忽,在道路上随意放置了施工电缆,且附近没有安装任何明显的标志或者采取任何保护措施,这才导致张建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车轮碾到了电缆,进而导致打滑和侧翻,造成了王女士受伤。
二审法院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施工方对临时放置在路面上的电线,既未设立明显标志,也没妥善固定在路面上,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上海一中院三级高级法官韩朝炜对此作出了解释,市政公司认为已经在施工现场设置了一个总的标识,因此,不需要针对临时放置的电线、施工器具等单独设立一个警示标牌,但事实上,小区内部的施工现场完全是开放式的,人员可以正常进进出出,对此,施工单位应当高度重视,要设置围栏或者明确的标识,让相关人员一目了然,因而,法院认为市政公司在本案中的过错是比较大的。
此外,物业公司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也应承担20%赔偿责任。
韩朝炜法官指出,物业公司可能认为他们不是施工方,现场不该由他们来管理,但物业公司提供的是有偿服务,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一方面,物业公司应派人进行定时定点的巡视,另一方面,也要跟施工方进行沟通,而不能把义务一甩了之。
而摩托车驾驶员张建在行驶中,曾单手扶把。法院认为,其摔倒前的避让动作比通常的避让幅度要大,这与先前的单手扶把,以及起步时思想不够集中有关。因此,驾驶员张建应承担30%的责任,因王女士未起诉张建视为放弃。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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