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上午,济宁金谷制罐包装有限公司、陈明江等11人非法生产、销售假冒“贝因美”“雅培”奶粉案在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单位济宁金谷制罐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谷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被告人陈明江、谷传生、潘兴兵等3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分别判处罚金七十万元、五十五万元、五十五万元,并处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唐境鸿、吴玲杰、郑红贵、祝全钦、吴永军、蔡永告等6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七年不等,并处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不等罚金;被告人杜俊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四十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十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金谷公司,被告人陈明江、谷传生、潘兴兵、吴玲杰、唐境鸿为获取非法利益,或共同或分别商议,使用其他品牌奶粉灌装冒充“贝因美”“雅培”品牌婴幼儿奶粉进行销售,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被告人郑红贵、祝全钦、吴永军、蔡永告,明知他人使用国内其他品牌奶粉灌装冒充“贝因美” “雅培”品牌婴幼儿奶粉生产销售,为获取非法利益仍予以帮助实施制作奶粉罐、注册商标标识等。其中,金谷公司及谷传生销售金额共计330余万元;陈明江、潘兴兵销售金额共计360余万元;吴玲杰销售金额共计200余万元;唐境鸿销售金额共计120余万元;郑红贵、祝全钦、吴永军销售金额各共计200余万元;蔡永告销售金额共计160余万元;上述被告单位及九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杜俊、李某某明知陈明江等人生产销售假冒他人品牌的奶粉,为获取非法利益而予以帮助销售,其中,杜俊销售金额共计240余万元,李某某销售金额共计56万元,其行为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金谷公司、陈明江、谷传生、潘兴兵、唐境鸿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吴玲杰、郑红贵、祝全钦、吴永军、蔡永告、杜俊、李某某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祝全钦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杜俊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陈明江、谷传生、潘兴兵、唐境鸿、吴玲杰、郑红贵、祝全钦、吴永军、李某某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金谷公司亦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具体案情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因此,三中院作出以上一审判决。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吴海平 实习编辑:沈姝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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