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宝山的邢先生报案称,自己养的一条边境牧羊犬丢失,寻找了一个月未果,只得报警求助。
民警调查发现,这条边牧是被黄某从邢先生的店门口偷走的,并传唤其接受调查。之后警方认定黄某盗窃他人财物,做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黄某对该处罚不服,认为没有证据表明这只狗就是邢某的宠物狗。“这个狗到底是谁的,一定要证实,一定要找到狗证实。”他还辩称是为了防止流浪犬伤人,才把狗带走的。黄某:“这只狗突然从马路上蹿过来,然后咬住我的裤子。我怕它伤及无辜呀,把小孩手咬断了怎么办?”
在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后,黄某起诉宝山公安分局、宝山区政府,一审败诉后,上诉至上海一中院。宝山公安分局和宝山区政府在庭上称,被诉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民警表示:“首先,被害人(邢先生)是能准确描述被盗宠物犬的体貌外形特征。同时,被害人他所经营的店铺正是在案发现场门口,也就是案发现场附近,大概不超过20米的距离。第三,被害人也向我们提交了相应的视频监控的记录。第四,被害人也明确提出他是办过狗证,狗证上也记录了相应的犬只的情况。结合监控里面对犬只的体型以及特征的描述,我们觉得都是能一一对应的。”
对于给予黄某十天的行政处罚是否合理,民警也做出回应:“上诉人在整个过程中不如实供述,且没有一个认错悔过的态度。其次我们认为,参照边牧犬一般的市场购买价格来讲,它是属于价值比较大的一个物品。第三,我们认为本案的宠物狗它是一个活物,寄托了被害人的感情在里面。基于以上三点,我们是做出了五到十日中,十天的拘留处罚决定。”
庭上,法官特地询问黄某把狗带走后是如何处理的,黄某表示当天狗就溜了。
法官:“你当天想把它送到派出所,后来这只狗就溜掉了?”
黄某:“对的。”
法官:“你没有拿回到你的住地或者工作地去养吗?”
黄某:“没有。”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黄某否认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与其在公安机关调查阶段及复议阶段的陈述存在矛盾。
上海一中院法官宁博表示,有一个细节特别重要,“黄某在调查阶段,包括复议阶段,他自己写的复议申请书里面,他明确说了,这个狗还被他带到他自己工作的地方养了几天。这个和笔录是吻合的。那么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 上诉人的这个相应的这种辩论意见我们认为是不足以采信的。”
最终,上海一中院认为上诉人的辩论意见不足以采信,公安机关在办理这个案件过程中,程序上没有违法和失当行为,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看看新闻Knews记者:曾瑶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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