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部专门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草案)》,昨日提请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四十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吸纳了本市高等教育改革中的不少创新举措,并为上海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明确了多项具体措施。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殷一璀出席会议。
《条例(草案)》明确,要建立高等教育发展的"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高等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同时,设立"高等教育投入评估咨询委员会",对重大投入政策提出咨询和评估意见,并对之后的使用进行检查。
同时,《条例(草案)》还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举措和评估制度上,作出规定。
(苏明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任:0945 明确了提高高等教育 教学质量的重要举措 特别是突出本科教学 把教学激励机制等改革举措在立法中确定下来//规定了高等教育评估的具体制度 包括高校自我评估 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评估)
《条例(草案)》还通过立法,明确了高校自主办学的权利范围及实施细则。
(苏明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任:1235 明确地方公办高校在人员编制内 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 自主招聘录用人员//1301 自主制定本校教师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 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 自主开展评聘工作//1328在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确定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在支持学生创新创业、科学研究与成果转化、资产处置等方面,《条例(草案)》也赋予高校相应的自主权。
(看看新闻Knews记者:施政 实习编辑:蔡悦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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