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上午,杭州互联网法院对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诉郭某某、何某某、付某某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审理,当庭判令三被告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共计15万元,用于何克希英雄烈士等的纪念、缅怀、弘扬及保护等社会公益事项。
此前,开国少将何克希的照片被一些自媒体盗用成“革命叛徒”的短视频被大量转发,造成恶劣影响。
11月30日,西湖区检察院对郭某某、何某某、付某某侵害革命英雄何克希同志肖像、名誉和荣誉的行为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三人的民事侵权责任。
西湖区检察院诉称,三名被告作为网络自媒体博主,应确保发布信息的客观真实,不得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网络虚假信息。三名被告未尽信息发布核实义务,将何克希同志肖像用于指代负面形象历史人物的头像。何克希同志作为革命先驱,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作出重要贡献,属于法律规定的英雄范畴。三名被告的行为不仅伤害了革命英雄亲属的情感,也破坏了尊崇英雄烈士的社会风气和公共道德,不利于民族共同利益的赓续传承,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审理认为,三被告作为有较多粉丝量,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自媒体博主,理应对视频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严格把关。暗示视频内容涉及叛徒,一旦信息错误,极易造成他人人格权益受损。被告为获取网络流量,未能审慎核实视频内容,在主观上存在过错。被告的暗示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何克希的英雄事迹是人民军队誓死捍卫民族独立、人民解放的缩影,为人民群众树立了不畏艰辛,不怕困难,为国为民奋斗牺牲的精神指引,是中华民族精神的内核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三被告在网络平台错误地将何克希同志的肖像用于负面形象的历史人物,是对何克希同志肖像、名誉、荣誉三项人格利益的严重侮辱、诋毁、贬损和亵渎,严重伤害了何克希家属的感情,也严重伤害了社会民众共同的情感和民族精神,是对英雄事迹所代表的抗战史、解放史的曲解,不利于民族国家的共同记忆的赓续传承,更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严重背离。
庭审过程中,三名被告明确表示已认识到自身错误,向社会公众致歉,并自愿承担公益损害赔偿责任。
何克希家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军区代表及省、市政法系统代表近80人及媒体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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