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前专职委员韩建旻,犯受贿罪,经历一二审,已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今年4月,他向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立案再审,要求依法改判。
6月24日,法院作出决定:申诉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韩建旻的一位辩护律师告诉看看新闻Knews记者:“我们最近收到法院这个通知,目前已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诉。”
韩建旻一审庭审以来都在喊冤:“我在侦查阶段遭到了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他们甚至以家人自由相威胁获取我的不真实供述。”韩建旻的二审辩护律师归纳称,侦查人员在韩建旻一案中的非法取证有四轮:第一轮,以家人自由相威胁,确定企业名单和受贿金额;第二轮,安排好请托人、金额、包装等细节,书面提示并要求韩建旻背诵,采取安排自述的方式进行固定;第三轮,对金额、经办人、去向等进行调整,以达到侦查细节的符合;第四轮,在看守所同步录音录像期间,让韩先背诵此前的自述材料,后做笔录和同录。
(此前报道:4月24日看看新闻Knews《韩建旻受贿案再审立案:“我遭到了非法取证”)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显提出,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排除。二审期间韩建旻和辩护律师向法院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但在已召开排非庭前会议,后又转为书面不开庭审理的情况下,法院作出裁定,对排非申请予以拒绝。
今年4月,韩建旻及其家人认为两级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二审法院剥夺了排非权,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影响公正审判,向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理此案。
6月24日,该申诉被法院驳回。
黔东南中级人民法院的驳回申诉通知书,对韩建旻及其家人的申诉理由进行评析表示:
关于一、审二法院认定事实是否错误的问题。经查,对于韩建旻受賄24笔的事实,一审法院已逐一用证据加以证明,且对认定的事实说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二审对一审认定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是正确无误的。在自首问题上,韩建旻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具有坦白情节,一、二审法院已经采纳了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关于二审法院是否剥夺排除非法证据权利的问题。经查,一审法院在庭前会议中明确告知其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等诉讼权利,韩建旻及其一审辩护人均明确表示不申请排非,且在一审庭审过程中也未提出排非要求。在二审中,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故本院二审对韩建旻辩护人的排非申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二审法院是否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问题。经查,2019年12月20日上午本院组织召开了庭前会议,听取了韩建旻及其辩护人关于请求排除非法证据的意见。二审法院未按此次庭前会议作出的“开庭时间另行确定”就本案另行开庭审理,程序上存在瑕疵。但是,该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量刑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二审未开庭审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影响该案的公正判决,且维持一审判决正确。
“这个案件二审应当公开开庭,再审申诉也应该被支持。驳回通知书中把二审程序重大违法淡化为程序瑕疵,为了得到驳回的结果,继续无视事实。家属也没有更好办法,只有继续向上级法院申诉。”韩建旻的一位辩护律师告诉看看新闻Knews记者,目前已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立案再审。
(看看新闻Knews记者:邓全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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