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来自浙江的曾先生和陈女士就离婚了。可直到去年,两人还在打官司,俗话说:好聚好散,再聚不难!离婚这些年,为啥还会纠缠不清呢?
原因,还是为了一套房的“居住权”。
2009年6月2日,经过法院调解,双方协议离婚。随后,前夫曾先生一方提出,要拟定一份离婚协议,协议对两人在上海的唯一一套住房,进行细致而又复杂的约定。
这协议乍一看有点奇葩!
房子留给前妻和女儿,但曾先生享有“居住权”。
房子如果要出租,曾先生有优先承租权。
房子如果要卖或是抵押,再买一套新的,曾先生也同样享有“居住权”。
这么一看,房子表面上是给了前妻,但曾先生却是无形当中占有着这套房,那么,一份对陈女士一点好处都没有的协议,她为什么会签上自己的名字呢?
虽然签了字,但陈女士强调,她之所以同意前夫曾先生住在里面,是因为曾先生付房租。
的确,协议离婚之后,两人在同年6月25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之后,双方一直相安无事,直到2019年,一纸判决突然解除了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原因是,前夫曾先生有拖欠房租的情况,双方还多次为此爆发矛盾,于是2019年,陈女士到法院起诉解除了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解除了,曾先生也将所有拖欠的房租结如数还给了陈女士。
此时,前妻陈女士认为:既然租赁合同解除了,前夫曾先生当然要搬离房屋。而对此,曾先生却认为:当初签订离婚协议时,已经说得明明白白,房子留给对方,但要保留自己的“居住权”。
就这样,双方谈不拢!前夫曾先生直接把前妻告上法庭,要求保留自己的“居住权”。
5月15日,闵行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而在庭审的一开始,被告一方就扔出了一个重磅炸弹:系争房屋,本身的性质就不是民用住宅,在房屋类型上明确写着:办公楼,三个字。
但原告曾先生认为,房产证虽然写着“办公楼”,但是从购买到打官司,自己一直住在里面,不仅如此,小区里也住了大量的居民。
2021年8月6日,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而在这次的庭审当中,双方针对“居住权”的概念,以及租赁关系进行了激烈的辩论。被告认为租赁合同已经说明双方之间是租赁关系,说白了,只有承租才能居住。
那么,这样一个商用性质的房屋,且双方还曾签过租赁协议的房屋,原告曾先生主张他的居住权,法院能够支持吗?
除了房屋性质,从双方之间曾经签订的那份租赁合同来看,原告还是以支付使用费的形式,去占有使用这套房屋,法院认为,这个更像是一个债券性质的权利。2021年10月,闵行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唐春源 郭南一 编辑:小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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