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普陀区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猥亵儿童案。经过两天的审理,今天(6月17日)下午,当庭对两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
庭审中,控辩双方分别出示了相关证据,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当庭作了最后陈述。
庭审分两天进行,整个庭审过程历时16小时。法院根据两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经合议庭评议,当庭对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依法作出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振华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周燕芬有期徒刑4年。
主审法官介绍,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经过事先预谋,由周燕芬制造条件,王振华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两人系共同犯罪。
如何定罪?
普陀区人民法院审判长表示,被告人王振华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而没有性器官的接触,司法鉴定结论也佐证了这样一个事实。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猥亵他人的,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亵儿童的,从重处罚。
如何量刑?
普陀区人民法院审判长表示,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已经认定被告人王振华构成了猥亵儿童罪,同时他在猥亵过程当中,造成了被害人轻伤的严重后果。而案件当中的被害人又不满12周岁,据此依法对王振华从重处罚。
庭审当中,王振华拒不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酌情从重处罚。
对于被告人周燕芬,虽然没有直接实施猥亵行为,但是本案犯意的提起、条件的制造,都是由周燕芬实施,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吴海平 刘岚 编辑:王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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