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上海“竞集守艺人”项目供应商及商户向闵行警方报案称,上海竞集公司涉嫌合同诈骗,同时举报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某、监事薛某艳及法人代表黄某香等人涉嫌职务侵占等行为。其中,监事薛某艳即“西安奔驰维权女司机”,从“维权斗士”变成被维权对象,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昨天,针对薛某艳及上海竞集公司相关人员被指职务侵占、合同诈骗一事,闵行公安分局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薛某艳、徐某及黄某香为何不构成职务侵占犯罪?上海竞集公司为何不涉及合同诈骗犯罪?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就此采访了闵行公安分局民警,详细披露案件调查情况。
部分供应商提起破产清算诉讼
据闵行警方调查,竞集公司成立于2017年9月,主营业务为餐饮企业管理、物业管理、餐饮服务等,股东为武汉竞集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铂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和黄某香(系薛某艳母亲),法定代表人为黄某香。
自2017年5月起,徐某注册成立竞集公司对外经营“竞集守艺人美食广场”餐饮项目,先后与谟非公司等60余家供应商签订装修、设备供应、广告等合同,进行装潢,同时与上海本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16家商户签订《联销经营合同》,对外招商。
2018年6月,“竞集守艺人美食广场”对外营业。其后,入驻商户因店铺漏水、电力供应不足及公摊费用等原因与竞集公司发生矛盾。同年8月,双方就统一收银事项产生争议,部分商户自行收银,双方矛盾激化,入驻商户陆续撤离,至2019年6月结束经营。
记者了解到,目前被拖欠合同款的谟非公司等多家上海竞集公司供应商已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竞集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法院正在审理中。
薛某艳、徐某等为何不构成职务侵占?
据悉,报案人向警方举报了徐某、薛某艳和黄某香等人涉嫌职务侵占犯罪。根据举报线索,闵行公安分局一一进行核查。
根据《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经调查,警方未发现上述3人有将公司资产占为己有的主观故意和行为。上海竞集公司划入徐某、薛某艳个人账户的资金以及公司备用金均用于公司日常经营,且资金使用情况得到全体股东同意,未发现徐某、薛某艳及黄某香存在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
竞集公司为何不构成合同诈骗?
为上海“竞集守艺人”提供装修、广告宣传等服务的供应商及部分商户代表也提出,徐某和薛某艳存在合同诈骗行为。部分供应商代表称,竞集公司以先签订小合同并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从而诱骗供应商相信上海竞集公司具备履约能力,进而继续履行合同或与上海竞集公司签订更大金额的合同。
警方调查显示,徐某、薛某艳在上海开设公司,采用免收租金、商户平摊公共费用、项目方抽取商户营业额的方式经营。根据合同规定及实际运营情况来看,该项目无虚构、捏造的行为,上海竞集公司也履行了对“竞集守艺人”项目的运营和管理。
同时,徐某等股东在“竞集守艺人”项目上的投入总计304余万元。徐某、薛某艳与商户签订合约后,所收取的合同款均用在项目的日常经营上,与供应商签订合约所合法占有的家具、厨房设备等也无变卖、挪用变卖款等行为。
今年6月30日,被拖欠款项的供应商与上海竞集公司的破产清算诉讼在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竞集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某出庭应诉,未失联或潜逃。
根据《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警方调查,上海竞集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某及监事薛某艳在签订合约时具有履约能力,在签订合同后也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不存在虚构事实等情况,竞集公司和相关人员不构成合同诈骗。
法律界人士指出,虽然警方认定徐某、薛某艳及上海竞集公司不构成刑事犯罪,但供应商及商户若与上述对象存在债务、合同等方面的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刑事上达不到立案标准,不代表该履行的民事责任可以不履行。被侵害人可以依据《民法》规定,对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人提起诉讼,要求其履行民事责任,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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