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方面权威人士表示,两个文件重申了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的真实性、合规性和严格审查等要求,确保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账户资金安全,体现住房公积金应用于职工合理自住住房消费的用途,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共济和保障性的本质属性,更好地维护广大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对职工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时间、范围、材料等作了明确规定,强调缴存职工应当以真实的房产交易行为和证明材料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不得伪造和提供虚假材料骗提套取公积金,牟取不当利益。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严格审核,加强监管,依法合规进行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对骗套取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由市公积金中心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的操作细则》,是对《通知》具体管理和审核措施的细化,对职工在本市和异地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和购买所有权自住住房一年内再次交易提取公积金的审核要件、办理流程、调查核实方式和时间,以及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办理公积金转出或因住房消费提取公积金等情形,做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为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操作细则》对《通知》实施具体时间和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对提取申请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的颁发日或原房地产权证的登记日为2017年2月10日之前的,仍按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的提取业务《服务指南》政策口径执行;2017年2月10日之后(含2月10日)的,按《通知》和《操作细则》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
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
为切实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规范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提高工作效率,防范骗提套取行为,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应当确保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依法合规,严格审核,加强监管,提高工作效率,制定必要的提取审核操作规范,提取受理过程中通过信息联网查询审核职工提取资格,提取受理后通过政府部门间协作核查职工申报信息真实性,防止违规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发生,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权益。
二、缴存职工应当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以真实的行为和证明材料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提取申请;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不得伪造和提供虚假材料,牟取不当利益。
三、为方便职工因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时间为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五年内,提取金额不超过房屋总价及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须保留10元以下余额)。
四、购买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可按照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前述职工应提供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和购房资金来源凭证等证明材料。
五、购买外省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直系血亲, 房屋所在地为职工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血亲户籍地的,可按照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前述职工除应提供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和购房资金来源凭证等材料外,还应提供户籍地证明材料。
六、购买外省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直系血亲,房屋所在地非职工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血亲户籍地,但市公积金中心能够通过信息共享、信函等方式从外省市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获取职工房屋交易真实性的,可按照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前述职工应提供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和购房资金来源凭证等证明材料。
市公积金中心不能获取房屋交易真实性,或经核查房屋交易不属实的,职工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七、凡职工购买本市或外省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该所购住房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因交易可以提取一次。如该住房确因职工自住需要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发生交易的,职工可凭有效的自住证明材料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并说明情况。
八、市公积金中心在提取审核过程中如对职工提取行为的真实性有疑义的,可要求职工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也可向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
九、市公积金中心和受托机构应对下列情形的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严格审核:
(一)职工购买外地(县级城市)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在该地区以购房名义提取住房公积金频次明显异常的;
(二)职工在本市或外省市所购的房屋总价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提取金额相近,且该所购房屋价格(单价)明显偏离当地市场水平的;或者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所购房屋的面积或用途明显不符合居住条件或性质的;
(三)同一套房屋在一年内反复多次交易的;
(四)两名以上(含两名)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持有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全部产权证持有人之间为非配偶或直系血亲关系的;
(五)其他存疑的购房提取情形。
十、凡职工以购房、租赁等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市公积金中心应要求职工签署提取承诺书,并向其充分揭示骗提套取风险及后果。职工签字表示已充分理解承诺书条款并愿意承担提取相应责任后,市公积金中心方可受理其提取申请。
十一、购房、租赁和物业费等提取业务中涉及需核查职工名下房屋持有状况、房屋交易信息、房屋租赁信息和婚姻状况等信息的,本市有关主管部门应予以配合。
十二、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的,如其已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市公积金中心应给予办理账户转移手续;如其尚未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已建立劳动关系但尚未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市公积金中心应给予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待其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可给予办理账户转移手续。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期间,职工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十三、职工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市公积金中心应责令职工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同时,根据《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文),取消职工三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可视情况通报其工作单位,将其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信息依法纳入本市社会征信系统。
对伪造合同、伪造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住房消费以及牟取不当利益等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人员,市公积金中心应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本通知自2017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市公积金中心可根据本通知制定操作细则。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15〕11号)同时废止。
操作细则
一、购买自住产权房提取公积金的处理
凡职工购买本市或外省市自住产权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申请时间为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五年内,且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处房产在五年内仅可提取一次。提取申请范围为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个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提取金额不超过房屋总价及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须保留10元以下余额)。根据购买自住产权房所在地的不同,分下列情况办理:
审核要件及办理流程如下:
(一)审核要件
1.购买本市自住产权房的,申请人应提供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和购房资金来源凭证等证明材料。其中,资金来源凭证指购房款全额资金来源证明,包括:(1)职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房款的,提供银行盖章的转账凭证或流水交易记录(贷款的,提供银行盖章的转账凭证或流水交易记录);(2)职工通过银行取现方式支付房款的,提供银行盖章的提现凭证或流水交易记录;(3)职工无法提供以上(1)、(2)项资金来源的,应提供合理可信的情况说明。
2.购买外省市自住产权房,房屋所在地为职工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血亲户籍地的,职工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血亲户籍地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与房屋所在地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致,申请人应提供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购房资金来源凭证和户籍地证明等证明材料。
3.购买外省市自住产权房,房屋所在地非职工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血亲户籍地,但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能够通过信息共享、信函等方式从外省市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获取职工房屋交易真实性的,申请人应提供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和购房资金来源凭证等证明材料。
(二)办理流程
申请人购买本市或外省市自住产权房的,应携上述证明材料向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或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以下简称建行公积金业务网点)提出提取申请,并签署提取承诺书。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和建行公积金业务网点应对申请人购买自住产权住房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
购买外省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直系血亲,房屋所在地非职工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血亲户籍地的,市公积金中心应一律发起提取行为真实性核查,核查通过后方可准予提取住房公积金;市公积金中心不能获取房屋交易真实性,或经核查房屋交易不属实的,不得准予提取。
二、调查核实的方式和时间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提取行为的真实性有疑义的,应进行调查核实,再根据核实结果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调查核实时间不包含在三个工作日内)。
(一)调查核实的方式
根据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提出的调查核实申请,市公积金中心统一向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核实。
(二)调查核实的时间
向本市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的,调查核实时间一般为五个工作日,最长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向外省市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的,调查核实时间一般为十个工作日,最长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三、房屋一年内再次交易办理提取的处理
凡职工购买本市或外省市自住产权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该所购住房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因交易可以提取一次。如该住房确因职工自住需要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发生交易的,职工可选择如下方式之一进行办理:
(一)发生购房交易次年申请提取
审核要件及办理流程按照《通知》执行。
(二)发生购房交易当年申请提取
审核要件及办理流程如下:
审核要件
除按现行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外,申请人还应提供申请人本人或配偶户口迁入所购房屋地址的相关证明,或申请人本人或配偶累计三个月以上缴纳该房屋水、电、煤中任一项公共事业费的凭证等证明材料原件;
2.办理流程
申请人应携上述证明材料向区管理部提出提取申请。区管理部应对申请人购买自住产权住房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获得核实结果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
四、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的处理
《通知》规定,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的,如其已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按以下规定办理账户转移手续;如其尚未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已建立劳动关系但尚未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按以下规定办理账户封存手续。
(一)办理账户异地转移手续
审核要件及办理流程如下:
审核要件
(1)身份证明材料;
(2)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3)建立劳动关系所在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相关证明(需包含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信息、接收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的转账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等)。
2.办理流程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单位的,凭上述证明材料和单位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向建行公积金业务网点提出账户转移申请;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的,凭上述证明材料和区管理部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入管封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向建行公积金业务网点提出账户转移申请。
建行公积金业务网点审核申请人证明材料无误后,应为其办理转账手续,转账账户以外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所载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接收账户信息为准。
(二)办理账户封存手续
审核要件及办理流程按照市公积金中心印发的《服务指南》执行。
五、对业务受理网点的要求与处罚
各区管理部和建行公积金业务网点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审查职工提供的提取证明材料,不得自行放宽审查条件,尤其对识别出的伪造、变造各类提取证明材料,必须及时中止提取行为。对无法确认真实性的提取证明材料,要及时向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核实。
各区管理部和建行公积金业务网点在受理职工提取申请时,应做好对职工的违规行为风险及失信后果揭示工作。
任何区管理部和建行公积金业务网点柜面人员疏于职守或协助违规提取行为的,市公积金中心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对违规提取行为的处罚
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购房、租赁等违规提取行为,市公积金中心将依法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违规提取资金,并可处违法所得款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同时,取消该职工三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市公积金中心将相关信息依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对协助或自行造假进行违规提取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实施时间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的暂行通知》(沪公积金〔2015〕144号)同时废止。
对《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17〕1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内容,申请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的颁发日或原房地产权证的登记日为2017年2月10日之前的,按原市公积金中心印发的《服务指南》政策口径执行;2017年2月10日之后(含2月10日)的,按本细则执行。
政策问答
一、《通知》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住房公积金制度自1991年建立以来,在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数百万职工通过贷款、提取等方式解决了住房困难。2016年全年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659.37亿元,贷款发放金额1185亿元,发放总户数22万户。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大幅增长的同时,部分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也在滋生。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和近期住建部、市住建委关于查处、打击不法中介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规定,规范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保障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者权益,防范和切实控制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风险的要求,同时兼顾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连续性,制定了本《通知》。
近年来,国家住建部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相继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15〕11号)等文件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在此基础上,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先后出台了多项文件,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保障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者权益,在此背景下出台了本《通知》。
二、《通知》强调调查核实职工提取行为真实性的目的是什么?
答:《通知》强调调查核实职工提取行为真实性是为了确认职工自住住房的真实用途,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账户资金安全,保障公积金制度互助共济的本质和可持续性,确保已获得国家税收优惠的住房公积金能真正支持职工的住房消费,体现住房公积金应用于职工合理自住住房消费的用途,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共济和保障性的本质属性,防止违法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发生,更好地维护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赋予市公积金中心的管理职责。
同时,提醒广大缴存职工,应自觉遵守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法规,在享受住房公积金带来的政策优惠和贷款权利后,也应当在互助共济的制度框架下履行依规守法、支持他人的义务,应当审慎地以真实的住房消费行为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申请住房公积金。
三、购房提取申请时间为什么延长到五年?
考虑到过去本市实施了购房提取限于自产证发证之日起半年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职工急于在政策限期内尽快提取住房公积金,甚至不惜通过中介伪造购房文件和国家证明方式。这次下发的《通知》将购房提取申请时间由原来规定的半年内放宽到五年内,提取金额规定维持不变。这既有利于缓解职工提取的急迫心理,又有利于稳定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更好地发挥制度的互助共济作用。
此外,考虑到公积金管委会和市公积金中心都对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提出了加强审核的要求,增加了提取行为真实性核查环节,因为原规定半年的申请时间比较紧张。为避免职工因政策不熟悉、准备申请材料和市公积金中心加强审核等情况造成提取超期,本《通知》放宽了购房提取申请时间,也体现对广大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
四、购房提取要件中的资金来源凭证是指什么?
从审核购房真实性的角度出发,本《通知》增加了购房资金来源凭证作为一项购房提取证明材料。根据购房资金来源的多样化,该类凭证包括:(1)职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房款的,提供银行盖章的转账凭证或流水交易记录(贷款的,提供银行盖章的转账凭证或流水交易记录);(2)职工通过银行取现方式支付房款的,提供银行盖章的提现凭证或流水交易记录;三、职工无法提供以上(1)、(2)项资金来源的,应提供合理可信的情况说明。
五、购房提取时为什么要填写承诺书?
答:为强化申请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的诚信行为,进一步向职工揭示以虚假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风险,本《通知》明确职工办理购房、租赁等提取业务时应签署提取承诺书。承诺书内容由职工基本信息、风险揭示条款和个人承诺等部分组成。在近期市公积金中心对骗提、套取职工的约谈过程中,绝大部分职工表达了悔意并主动要求退回提取款额。通过签署承诺书的方式提前向职工揭示骗提、套取风险和失信成本,可以有效遏制违规提取行为发生。
六、外省市购房提取范围是如何确定的?
答:职工在本市工作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如购买外省市住房用于自住的,该房屋所在地应为职工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血亲户籍所在地。可按照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购买外省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直系血亲,房屋所在地非职工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血亲户籍地,市公积金中心能够通过信息共享、信函等方式从外省市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获取职工房屋交易真实性的,可按照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作这样的规定,主要基于以下两点考虑:
一是由于在已查实的大量购房骗提、套取案例中,本市户籍职工购买外省市非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血亲户籍地房屋的异常情况尤为突出,而且非上述户籍地的购房多为投资性购房,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支持合理自住住房的原则,也不符合当前国家规范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要求。
二是目前全国房屋交易信息尚未实现联网,对于职工在外省市购房的,市公积金中心难以核查职工提供的房屋交易等材料的真伪。因此,本《通知》在现阶段对非户籍地的外省市购房提取公积金范围进行了限定,待全国房屋交易信息实现联网后,市公积金中心将报管委会审批后取消提取限制。同时,在现阶段对于职工购买外省市非户籍地房屋自住的,且市公积金中心能够通过与有关部门信息共享、信函等方式,从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获取该职工房屋交易真实性的,可按照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考虑到在本市内购房行为真实性可通过联网方式核查,本市购房提取政策维持不变。
七、调查核实方式和时间是如何制定的?
答: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提取行为的真实性有疑义的,应进行调查核实,并不受三个工作日之限。这主要是鉴于规范调查核实流程、提高调查核实回函率、留存书面调查核实结果的需要,市公积金中心已制定统一向有关部门发函的调查核实方式。
同时,由于市公积金中心与本市、外省市有关部门间收发函件的时间差异、有关部门协助调查核实所需的合理工作时间等因素,所以制定了“向本市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的,调查核实时间一般为五个工作日,最长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向外省市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的,调查核实时间一般为十个工作日,最长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在实际工作中,考虑到职工办理提取手续的需要,市公积金中心将及时发函、专人催收,尽力缩短调查核实周期。
八、为什么规定同一套住房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因交易可以提取一次?
答: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考虑到正常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不会频繁交易其所购住房,因此作出同一套住房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因交易可以提取一次的规定,对广大遵从法规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正常合理提取并无影响。如该住房确因职工自住需要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发生交易的,职工可凭证明自住需要的补充材料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九、职工离开上海后为何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销户提取?
答: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离沪并不属于政策规定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情形,因此不能办理销户提取。
十、职工离开上海后在外省市重新就业的,住房公积金可以接续吗?
答: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的,且已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以办理账户转移接续手续,以便职工在当地持续性享有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购房贷款等政策和服务。
十一、职工离开上海后尚未重新就业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如何处理?
答:住房公积金提取体现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住房消费的本质特性。因此,职工离开上海后尚未重新就业的,其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为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封存手续,账户资金按规定利率享有利息。待重新就业后,按账户转移接续办理。
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期间,职工符合法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十二、《通知》何时开始施行?
答:《通知》于2017年2月10日施行,市公积金中心将严格贯彻落实《通知》。对《通知》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内容,申请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的颁发日或原房地产权证的登记日为2017年2月10日之前的,按原市公积金中心印发的《服务指南》政策口径执行;2017年2月10日之后(含2月10日)的,按通知要求执行。
办理过程中如有疑问,可登陆上海住房公积金网www.shgjj.com或拨打住房公积金热线12329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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