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继承父母留下来的一套房产,上海的凌女士不得不去寻找已经去世将近一百年的太外公太外婆的死亡证明,这又是为什么呢?凌女士家的这套房子位于上海的徐汇区,是一套售后公房,2000年房子的产权被买下,房本上写着爷爷、父母和凌女士4个人的名字。2002年奶奶去世,2017年爷爷去世,2023年父亲去世后,如今只剩下凌女士和母亲相依为命。
今年年初,凌女士和母亲决定去办理这套房子的继承过户手续。因为爷爷的名字在产证上,而爷爷和奶奶生前没有立遗嘱,所以按照法定继承,爷爷奶奶的7个孩子都是他们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不过经过沟通,这些姑姑伯伯叔叔们,都主动放弃了继承。本以为就可以顺利办理继承公证了,没想到公证处的工作人员表示,房产证上虽然没有奶奶的名字,但是房子是2000年买的,当时奶奶还健在,因此这套房子属于爷爷奶奶的夫妻共同财产,除了7个孩子外,爷爷奶奶的父母,也就是太爷爷奶奶和太外公外婆也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所以按照要求,必须提供奶奶父母的死亡证明,来证明他们早于奶奶去世,否则,奶奶的兄弟姐妹们也将拥有这套房子的份额。
然而,让凌女士感到疑惑的是,公证人员却没有要求提供爷爷父母的死亡证明,这又是为什么呢?我们来听下,当时的对话:
工:奶奶走的时候几岁
凌:她是23年的,在02年过世,应该就79周岁,
工:以她去世的那个时间点,如果满80周岁了,那么ok的不用开父母的
记:那这个80周岁的话是是我们一个规定对吧?
工:从来没有说过不用开,但是确实因为你去开的时候,是有难度的,那么每个公证处酌情它是放了一条口子的。各个处可能口子不一样,但是80岁可能就是低的了
原来,凌女士的爷爷去世时,已经超过了80周岁,公证机关可以酌情不用再出示其父母的死亡证明了,而奶奶则不巧刚好卡在79岁,不满80岁,所以就要提供奶奶父母的死亡证明了。但是对于隔了三代人的奶奶父母的情况,凌女士又怎么可能了解呢?根据长辈们的回忆,奶奶的父母在上世纪1930年左右就已经去世,距今将近一百年了,他们的死亡证明谁能提供?
为此凌女士跑到爷爷奶奶曾经居住地的派出所寻找户籍资料、到社保管理中心查找人事档案,甚至找到奶奶曾经工作单位的的退管会,但是毕竟年代久远,最终一无所获。那么,如果奶奶父母的死亡证明实在开不出来,难道房子就无法继承过户了吗?那倒不是,还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由凌女士或母亲其中一人作为原告,将其他所有继承人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继承纠纷诉讼。最后,拿着法院调解书或者判决书去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登记。
所以,提前写好遗嘱,把财产留给自己想给的人,不给自己留遗憾,不给家人添麻烦,是多么的重要!我是陶淳,你身边的法律参谋。
编辑: | 陶淳 |
责编: | 朱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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