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连线】聂树斌母亲:终于等到这一天
据新华社消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6日决定依法提审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6月8日,聂树斌的母亲张焕枝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到了最高法的再审决定书。
【独家连线】聂树斌案代理律师:聂母老泪纵横,期待新的判决
聂树斌案代理律师李树亭在和SMG融媒体记者的连线中表示,再审的程序已经开始,他们现在也在静候通知,等待结果。李树亭告诉记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查认为,原审判决缺少能够锁定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在被告人作案时间、作案工具、被害人死因等方面存在重大疑问,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原审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因此山东高院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查。
【视频】再看“聂树斌案”
1995年,不满21岁的聂树斌顶着世间极恶的罪名: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被执行了死刑。20多年来,由于该案存在着众多疑点,社会各界一直关注着案件的发展。2015年4月28日,“聂树斌案”复查听证会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在当时,SMG记者对于此案的复查工作进行了专题报道。
聂树斌案原本在案发地河北复查。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将此案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异地复查。近半年以后,此案的听证会在山东济南进行。复查合议庭的5名法官,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原办案单位代表以及包括专家学者、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代表在内的15名听证人员,一同参与了这一中国司法史上并不多见的形式。
复查听证会在济南进行
复查听证会现场
据了解,此案在复查期间,进行了全面的交叉阅卷,保障申诉代理律师阅卷并充分听取其意见,针对被害人尸体检验报告中是否存在骨折、死亡原因等疑问,两次咨询有关法医专家意见。根据阅卷了解的情况,委托鉴定机构对本案侦查卷,一、二审审判正卷中聂树斌全部签名、手印进行了同一性鉴定。根据复查工作情况,复查工作组六次赴河北等地进行调查核实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同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意见,认为原审判决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提审本案。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将依法组成合议庭,以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审理本案。再审审理情况将依法适时向社会公布。
聂树斌
聂树斌生前照片
针对相关疑问,山东高院也进行了回复。山东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判决缺少能够锁定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在被告人作案时间、作案工具、被害人死因等方面存在重大疑问,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原审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针对该案复查工作为何持续了一年半,山东高院表示,复查期间,申诉代理律师多次提交新的证据材料及线索。因案件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案发和审结时间久远,相关证据材料及线索的调查核实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先后四次延期。
针对律师曾在听证会上对聂树斌行刑时间、上诉状落款日期等提出的疑问,山东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经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卷宗中聂树斌执行死刑验明正身笔录载明,聂树斌系1995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执行死刑现场照片拍摄于石家庄市滹沱河刑场,照片中显示的不是雪地,而是沙地。合议庭向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调取了原石家庄市看守所1995年4月27日的值班日记,证明该所当日有数名罪犯被执行死刑,其中包括聂树斌。合议庭还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取了除聂树斌外其他被执行死刑罪犯的裁判文书及执行死刑材料,印证了原石家庄市看守所值班日记的前述记载。向石家庄日报社调取了1995年4月28日《石家庄日报》第一版复印件,其上刊有石家庄市召开公判大会对聂树斌等数名罪犯执行死刑的报道。因此,聂树斌1995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的事实确凿。
执行死刑命令
对于聂树斌上诉状落款日期为1995年5月13日的问题,复查工作组表示:聂树斌案原审卷宗中所附聂树斌亲笔书写的上诉状落款日期确实是“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三日”。为查明事实,山东高院委托了鉴定机构对该上诉状的笔迹、指印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是,该上诉状的笔迹与聂树斌亲笔供述及相关讯问笔录中聂树斌签名等笔迹系同一人所留,指印系聂树斌所留。因此,聂树斌上诉状的落款日期应属笔误。
聂树斌上诉状
聂树斌案律师曾经提出,聂树斌案原审卷宗材料中有6处“聂树斌”签字非聂树斌本人书写。另外,当年现场勘查笔录使用了2001年后启用的“新华西路”道路。对此,山东高院表示,经委托鉴定,聂树斌案原审卷中《送达起诉书笔录》、送达起诉书的《送达回证》、《宣判笔录》、送达一审判决书的《送达回证》、送达二审判决书的《送达回证》、执行死刑的《验明正身笔录》共6份材料上,“聂树斌”签名确实不是聂树斌本人书写,但相应签名上的指印均系聂树斌本人所留。对于“新华西路”的问题,经查,1994年康某某遇害案现场勘查笔录在表述案发现场位置时使用了“新华西路”的名称,该路段法定名称为“石获南路”,但当地群众俗称为“新华西路”。被害人康某某所在单位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工商注册登记资料,证明该厂自1990年由井陉矿区迁至现石获南路南侧,厂址即为“新华西路”。该厂办公室主任吴某某亦证明,石家庄市液压件厂从井陉矿区迁至现址后,门牌号即为“新华西路268号”。因此,案发现场北侧路段在案发时即有“新华西路”的称谓,康某某遇害案发现场勘查笔录使用“新华西路”名称符合实情。
抓获聂树斌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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