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十二月份,启东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野生河鲀,致人死亡的案件。今年3月29日上午,案件进行了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陶某、沈某被判处一到三年的刑罚。
被告杨某在启东从事水产生意,2019年12月16日,他从被告沈某和陶某处分别购进野生河鲀鱼300斤和200多斤,后向被害人张某出售河豚鲀鱼十余斤。张某到杨某处买了河鲀鱼后进行烹煮食用,当天晚上出现了中毒症状,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
2016年9月5日,农业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文件明确了《关于有条件开放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其中第十一条为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豚。
经司法鉴定,张某系河鲀毒素中毒死亡。此外,张某的儿子儿媳以及妹夫也因食用河鲀鱼出现中毒迹象,不过经过治疗后,已无大碍。案发后,杨某、陶某和沈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本案的发生也提醒广大群众,切勿购买食用野生河鲀,否则有可能会造成死亡,尤其要提醒广大经营者,千万不要销售野生河鲀,这一行为不仅触犯法律,也会给他人带来生命危险。
因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千元,陶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素材来源:南通新闻频道 实习编辑:刘曼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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