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1日,上海一中院对上诉人鞠婧祎诉被上诉人上海沁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沁瑜公司”)、王鑫童、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创科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2020年6月1日,鞠婧祎以沁瑜公司、王鑫童未经其许可,在“花椰菜大王”微信公众号以及同名微博账号发布的文章中使用了其肖像、侵犯其肖像权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沁瑜公司、王鑫童停止侵犯其肖像权的行为并承担相应责任,微梦创科公司作为微博网站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鞠婧祎系歌手、演员。2019年12月13日,微信公众号“花椰菜大王”发布标题为《技术流/不动刀让颜值加分的鞠婧祎同款颅顶发型操作指南》的文章,其中使用了鞠婧祎出席“爱奇艺尖叫之夜”及其发布于个人微博的三张照片作为配图,并分析了其妆容和发型的特点。一审庭审前,涉案公众号发布的相关文章已被删除。一审法院还查明,涉案微信公众号“花椰菜大王”由沁瑜公司注册及使用,同名微博账号由王鑫童注册。
一审法院认为,“花椰菜大王”微信公众号发布涉案文章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也非利用鞠婧祎的商业价值进行引流、提高销量。微梦创科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且,鞠婧祎作为公众人物,对社会公众就其公开发布的照片进行评价理应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涉案微信公众号发布的相关文章并未对鞠婧祎的肖像进行任何丑化、贬损,且于一审庭审前已经删除。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鞠婧祎的全部诉讼请求。
鞠婧祎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鞠婧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沁瑜公司、王鑫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二审庭审,微梦创科公司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二审庭审中,合议庭对当事人二审提供的证据材料组织质证,各方当事人围绕本案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肖像权的相关规定,沁瑜公司、王鑫童在涉案文章中使用鞠婧祎的肖像是否侵犯了鞠婧祎的肖像权等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
上海一中院将依法审理本案并择日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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