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洪山区丁字桥南路文盛街路口,日前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肇事车将一段护栏撞坏后,又撞向对向正常行驶的车辆,然后停在路中央,万幸没有人员伤亡。
民警赶到时,一男一女说肇事车是他们的。
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交通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 朱宏:“这一男一女满身酒气,走路都是摇摇晃晃的,就怀疑他们有酒后驾驶的嫌疑。”
经调查,民警确认车是这名女子开的,于是对她进行酒精检测,结果为244.8mg/100ml,属醉驾。而和她同车男子吴某则是车主。
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交通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 朱宏:“这个男的和这个女的,一起宵完夜以后,出来以后这个男的,就将车交给这个女驾驶员开,然后他坐在副驾驶帮助指路。”
目前,车主吴某与女驾驶员刘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共同刑事立案,这也是武汉首起对同车人追处以危险驾驶刑事立案的案例,吴某和刘某将面临最高拘役6个月和并处罚金的处罚。
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交通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 朱晨:“男车主在此次事故中违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就是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相关的道路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所以,我们在此次刑事案件中,对他进行相同的处罚,作为同案人。”
此外,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都属于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
(来源:湖北综合 编辑:馨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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