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冲动是魔鬼,广西南宁市隆安县出租车司机陆某因为一时冲动,涉嫌危害公共安全,他面临的将是牢狱之灾。
7月时,出租车司机陆某为了抢客源,和非法营运司机黄某发生争执,黄某用脚朝陆某的出租车尾箱踢了一脚,并动手打了陆某,陆某予以还击。闻讯赶来的陆某妻子和汽车站执勤巡警前来制止,并将双方隔开。
随后,黄某站在汽车站门前的人行道上辱骂陆某,陆某恼羞成怒,一气之下,驾驶出租车冲黄某和围观群众撞了上去。导致围观群众梁某被陆某驾驶的汽车撞飞致伤。
经隆安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梁某受轻微伤。事后,陆某家属及时将梁某送医救治,并赔偿人民币45000余元,虽已取得伤者谅解,但陆某的行为,已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认为,陆某在公共场所采用驾车撞人的方式,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案将择日宣判。
(编辑:陈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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