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明确,居委会的组织性质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委会应通过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也就是通常说的“三会”制度,对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居民区公共事务,听取居民意见和建议;草案还明确,居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居民会议,会议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
被称为社区治理“三驾马车”的居委会、业委会和物业,他们三者之间的关系梳理,是立法中的一个敏感点,比如,草案二十条第二款提到: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委会的,经业主大会授权,由居委会代行业委会的相关职责,审议中,人大代表许丽萍就提出,业主大会在实践中本身就是“最难召开的大会”,因此,要求居委会代行业委会相关职责,缺乏可操作性;还有常委会委员提到,两者在法律属性、权力来源以及工作职能等方面均不同,适用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代行职责在认识上存在分歧。
(看看新闻Knews记者:陈慧莹、施政 编辑:胡琰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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