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信用体系对金融体系健康发展具有关键性、基础性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副司长李聚合日前在参加于北京举行的首届金融信用建设创新峰会时指出,国内外实践表明,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离不开信用体系的支撑。而信用体系之所以能发挥作用,最重要的就是从经济社会各方面对守信者予以激励,对失信者进行惩戒。
在许多发达国家,人们一般不愿失信、不敢失信。因为一旦失信,读书、就业、创业、信贷、保险、租房、租车以及出入境等都会受到影响,可以说是“处处受限”、“寸步难行”,在社会上很难立足,这就形成了使人自觉守信的倒逼机制。事实证明,这种做法是管用的、有效的。
金融领域是开展信用奖惩的重点领域
6月12日,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对于加强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李聚合对中国经济导报记者介绍说:“刚刚出台的国务院33号文件即《指导意见》,在社会上引起很大的反响,《指导意见》出台的目的是有效治理失信行为高发问题,使失信者付出足够的代价,并通过实施正面激励让守信者受益,做到让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从而形成引导社会成员诚实守信的正确导向。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核心机制,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提高社会制约力,都将发挥重要的支撑作用。”
据了解,《指导意见》是第一部关于信用联合奖惩的规范性文件。所谓联合惩戒,就是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做出处理或者给出信用分类评价,对严重失信行为者列入黑名单之后,通过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李聚合分析指出,在金融消费投资方面对严重失信者进行惩戒,是《指导意见》的一大特点。《指导意见》提出的惩戒措施包括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四大类,覆盖面广。
按照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的原则,《指导意见》把联合惩戒的重点确定为四个方面:一是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贷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
健全信用红黑名单制,放大联合奖惩效果
据了解,《指导意见》体现了激励与惩戒并重的原则,既明确了奖惩的落实机制,又明确了协同联动的要求。
“《指导意见》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是它有一整套落地的机制。明确了建立健全九个方面的落实机制,包括触发反馈机制、部省协同和跨区域联动机制、信用信息公示机制、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信用红黑名单制度、激励奖惩措施清单制度、信用修复机制、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以及跟踪问效机制等。比如,触发反馈机制,就是对联合惩戒要有人发起,要有部门和地方发起,要有企业统领机制,通过签署备忘录与其他行业进行响应;还要有反馈机制,要对黑名单惩戒情况逐个进行跟踪、要反馈、要统计等。”李聚合分析指出,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经过多年努力目前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全社会关注信用、建设信用、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的氛围已经形成,为金融领域信用建设搭建了很好的平台。
据悉,多个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已经取得很好的效果。据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有关部门对失信主体,限制乘坐飞机411.5万人次,限制乘坐列车101.6万人次,限制申报政府性投资上百亿元,一些失信企业及法人代表被取消“劳模”等评先评优的资格,一些失信案例被媒体曝光引起社会强烈反响,这些惩戒措施对失信主体形成了强大的震慑。
李聚合指出,就信用联合惩戒方面,国家下一步还需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扩大红黑名单的推送范围。除了向政府部门内部推送,还要向金融机构、大数据平台和征信机构推送红黑名单,扩大应用范围,放大联合奖惩的社会效益。二是强化部门之间发起响应和反馈的机制,使联合激励和惩戒能够跟踪问效,真正落地。三是要进一步完善黑名单、红名单制度,使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工作更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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